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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1万元

   发布时间:2015-07-30 09:48     来源:太原新闻网讯    浏览:2318    
核心提示: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在阳泉、运城两市试点的基础上,推开大病保险制度,覆盖1300余万城乡居民。根据我省现行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报销比例分五档,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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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在阳泉、运城两市试点的基础上,推开大病保险制度,覆盖1300余万城乡居民。根据我省现行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报销比例分五档,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行政策,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也就是说,有了大病保险,参保(合)人员就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的报销。
 
 
       支付比例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此外,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省政府安排,今年,我省将根据国家要求,制订完善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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