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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实习期能否成为保险拒赔理由

   发布时间:2020-08-20 15:19     来源:山西法制报    浏览:1354    
核心提示:驾驶人李某彬驾驶货车时,不慎与还在增驾实习期的车某驾驶的半挂货车追尾,事故造成李某彬身亡。交警认定李某彬负事故主要责任,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认为车某是在驾驶实习期,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西省高院查明各项证据和事实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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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李某彬驾驶货车时,不慎与还在增驾实习期的车某驾驶的半挂货车追尾,事故造成李某彬身亡。交警认定李某彬负事故主要责任,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认为车某是在驾驶实习期,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西省高院查明各项证据和事实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5月28日,李某彬驾驶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某处时,与车某驾驶的半挂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彬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彬负事故主要责任,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车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车某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记载:增驾A2,实习期至2016年7月22日。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车某在A2实习期内驾驶半挂货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上述法律条款首先明确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实习期限,其次确定在实习期间内限制驾驶特种机动车的种类。同时,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领牵引车驾驶证系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类型,并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范围。可见,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仅针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而申领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则不在上述限制范围。本案中,车某处于增驾A2实习期间。即案涉免责条款的适用对申领增驾驾驶证的驾驶人不产生效力。最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某彬的家人各项费用共计31326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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