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原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相比之下,本次公布的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做了重大调整,尤其是针对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情形进行了全面细化。
原《办法》规定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办法》修订后,进一步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流动、提拔作出限制。具体来看,一是对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办法》规定,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金融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二是对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办法》规定,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三是对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按照处罚明确的期限执行。《办法》规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办法》主要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具体来看,《办法》明确,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取消了“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这一限制性条件,不再作为不予核准的情形,该项变化减轻了曾多次受到监管处罚人员的后续任职影响,结合其他限制性条款,针对“轻处罚”事项的容忍度上升。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需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具体范围及条件(如学历、从业经历、职业资格要求等),由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高管人员准入规则体系。《办法》修订后,其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