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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北三市曝光一批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6 10:47     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台    浏览:471    
核心提示:又是一年3.15一批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曝光2021年,我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执法职责,切实发挥消费维权的主力军作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利剑作用,集中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大 同一、平价烟酒店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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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  

一批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曝光

 2021年,我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执法职责,切实发挥消费维权的主力军作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利剑作用,集中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大   同

一、平价烟酒店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案

2021年7月,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云冈区某平价烟酒店销售篡改过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在大同市云冈区某经销部进了共50箱饮料,由于长期未能售出,导致大量饮料过期,无法销售。为了可以继续销售,当事人篡改了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饮料共38箱,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0年12月23日,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从大同市平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美洋洋羔羊上脑”进行销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SC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当事人经营的“美洋洋羔羊上脑”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故应使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标识“SC”。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美洋洋 羔羊上脑”25盒;2.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材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3月30日,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大同市云冈某建材经销部销售假冒水泥。经查,当事人从云冈区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10吨散装水泥,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对购进的散装水泥自行灌装,用了200个标有“兴旺水泥厂永开牌”的包装袋灌装了8吨水泥,准备以300元一吨的价格出售,赚取中间差价。2021年3月30日,经大同市云冈区兴旺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签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永开”牌水泥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权商品水泥200袋;2、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1年6月17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线索移交函,称大同市云冈区某药房涉嫌从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市场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前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而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中药饮片生产厂家确认从未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公司开具的购药发票。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据违法所得计算,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34026元。

五、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防冻液案

2021年5月5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对段某无证无照生产销售防冻液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底生产加工防冻液3200吨,销售防冻液3100吨。销售价格每吨300元,共盈利43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生产销售资质,且无法提供该批防冻液合格证、销售票据等手续。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六、酒店价格违法案

2021年5月19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局交办案件线索,反映大同市某酒店涉嫌价格欺诈。办案单位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至5月2日在携程网发布信息,标注其房价划线价为1459元,优惠后为1129元起。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酒店五一期间,及五一前一周的房间销售清单,并对该酒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销售清单上有实际成交价格有1459元及1129元的房间成交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对其涉嫌价格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办案单位依法对该酒店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七、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23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投诉,投诉大同平城区某超市销售的“智力”山东阿胶蛋白粉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办案单位执法人员随即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在保健品区域陈列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和小包装罐体上使用的图形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涉嫌销售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涉案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家具公司侵犯“好来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9月9日,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大同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家具,车间里有已生产加工好的部分家具包装材料上使用了福建厦门好来屋橱柜有限公司的“好来屋”注册商标和河北石家庄欧澜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欧澜索”注册商标。在车间角落,存放着印制有“好来屋”注册商标和“欧澜索”注册商标包装材料。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两个商标使用人的品牌授权生产协议书。执法人员对现场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使用印制有“好来屋”商标的包装材料是从网上以每张4.5元的价格购进100张,提供不了供货商的资质及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产品及包装材料;2、罚款50000元整。

九、能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8月12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中发现,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虚假人才招聘服务的商业广告。经查,当事人与常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改服务项目合同,技改服务地点在河北某风电场,与其公司官网人力资源栏的人才招聘栏上宣称的工作地点在大同、平鲁、怀仁等广告内容不符,大同、平鲁、怀仁等工作地点并不存在。当事人涉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办案单位在核查、调查中充分运用大数据、APP等执法工具及时锁定证据材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签署的合同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决定。

十、药店未按规定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案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网络交易数据监测发现,某药店通过“饿了么”APP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互联网经营销售活动,应当公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内容,但在平台资质公示的页面中未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2021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通过和药店店长现场比对核实,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朔   州

一、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餐饮店使用的“泰将沙拉酱”“好先森香辣炸鸡酱”“泰将千岛酱”等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进口牛腩未按规定检验检疫食品案

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在冷库内存放有未经山西省总仓检验的进口牛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2200元。

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天然气初装费案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2021年4月9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规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依法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退还多收款项,处罚款55440元。

四、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0日,根据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当事人销售的车用-10#(VI)柴油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7608.8元。

五、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户外灯箱广告中发布“XX医院 看男科到XX医院 全面解决男性健康问题 疗效保障”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疗效保障”属于对功效作出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销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0元。

六、按摩店发布虚假广告

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户外门店悬挂的广告牌中宣称“眼健视力”、“近视600度以内签约矫正”、“近视100度以内免费”、“老花眼”、“飞蚊症”、“白内障”、“青光眼”、“视力防控矫正保健”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外宣称的上述服务,无相关医疗资质且不进行此项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销虚假广告,处罚款2000元。

七、美容店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1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经销的“凰小七.少女膜塑霜”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处罚款10000元。

八、快餐店混淆行为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熬粥的包装袋擅自使用“粥记”、“粥品”、“米宝宝”与成都XX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创立的“粥传”外包装袋装潢相近似。经查,成都XX广告策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米宝宝”图像作品登记证书、“粥传”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未到场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混淆行为和拒绝调查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现场违法物品;对实施混淆行为罚款人民币125000元;对拒绝调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九、医院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楼道墙上悬挂的宣传图片中提到的“我院专家参加的会议报告以及科研成果”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均提供不出相关的印证材料,当事人开展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十、烟酒行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用于灌装白酒的汾酒20年空瓶,封盖机,散装白酒,空桶,印有山西杏花村青花汾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带纸,国窖1573酒及汾酒防伪标志。现场发现大量贵州茅台、汾酒、五粮液、牛栏山等品牌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自行灌装42°玻汾、青花汾酒20年,并购买侵权假冒白酒销售。涉案货值合计385684元。因此案数额较大,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忻   州

 一、虚假广告宣传食品案 

2021年10月28日,忻州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太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现场有十多名老人在听课,在介绍公司产品“清血酶”的课件上有宣称该产品具有明显医疗功效的用语。经查“清血酶”是一种普通食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直至被查之日,该公司用于“清血酶”宣传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总额为31200元。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处以: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人民币31200元。

       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在忻府区某小区查获杜某某制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件。经查杜某某自2018年以来,在未经山西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未经食品生产许可将自制或购买的散装白酒灌装于标有“汾酒”、“老白汾酒”、“青花汾酒”等外观标识的酒瓶中向太原、忻府区、代县、繁峙、原平等地销售。现场在杜某某加工窝点查获大量储存灌装容器、工具和散装白酒200余斤,价值10余万元。经联合执法检查及深入摸排,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大,销售网点分布广,社会影响恶劣,已达涉刑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杜某某及涉案5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务酒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5月4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忻州市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酒店房价公示电子屏处于关闭状态,涉嫌未明码标价开展住宿业务。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发现该酒店违法行为时正值五一旅游高峰期,给忻州旅游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忻州市市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予以该酒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超市疫情期间哄抬价格案

2021年1月21日,忻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称忻州市忻府区奇村某超市在疫情期间84消毒液销售价格比以前价格偏高,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超市84消毒液进货价为2元/瓶,日常销售价格为3.5元/瓶,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当日84消毒液在货架上标价为8.9元/瓶。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超市存在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规定,给予该超市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79.4元。3、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897元。

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桶装水案

2021年5月1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原平市某汽车修配厂院内某生产加工桶装水车间检查中发现,该车间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产品生产执行标准、无检验设施和检验记录;其负责人自述:该加工车间自2020年上半年开始生产经营桶装水,至案发时共生产了4000桶,销售了3800桶,售价为2元/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给予该经营者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没款73600元处罚。

六、医院违规收费案

2021年6月2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县某医院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未在收费大厅明码标价、重复收取手术室用冲洗盐水、一次性注射器费用和附加导联加收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330.4元罚没款的处罚。

七、经销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忻州市忻府区某肉业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销售货架上存放的美味火锅面16包、豫沪豆油皮1袋,两种食品均超过保质期。该经销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

八、烟酒门市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1年4月2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忻州市忻府区某烟酒门市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柜上陈列销售的标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8°百年泸州老窖共15盒(500ml/盒),现场不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资料。经鉴定所售白酒为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给予该门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侵权商品、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

九、自助烤肉店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5月1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忻府区某自助烤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没有禁止未成年人饮酒。该自助店违反了《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依据《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处罚。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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