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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三审:强制报告与妇联责任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2-10-29 20:32     浏览:626    
核心提示:制定于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性法律,2005年、2018年经过两次修订,此番是第三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0月27日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改的亮点很多,修法的目标更被确定为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但法律毕竟不是美好宣誓,其必须通过责任条款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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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于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性法律,2005年、2018年经过两次修订,此番是第三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0月27日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修改的亮点很多,修法的目标更被确定为“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但法律毕竟不是美好宣誓,其必须通过责任条款和义务配置来达到目标。从三审稿来看,值得称道且规定较为成熟的就是为打击拐卖妇女案频发而细化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为此目标而强化的妇联责任。

自年初铁链女事件曝光后,有关妇女拐卖问题就再次引起大众热议。舆论的持续关注不仅推进了政府的调查进程,也引发大众对于现行法律修改的广泛讨论。最初的大部分讨论都积聚于刑法是否应提高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尤其是实行买卖同罪同罚。但拐卖妇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除追究拐卖者和收买者的法律责任外,还包括如何强化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解救被拐妇女中的法律责任,协助被拐妇女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等诸多问题。

为回应国家机关在拐卖妇女案中的责任,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拟通过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强化妇联职责等多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草案)第24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其实此前就已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但上述规定更近于是一种法律宣誓,既缺乏具体的操作方式,也并没明确的责任规定。鉴于此,此前已有多为人大代表反映,应在拐卖妇女问题上引入强制报告制度。

《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的强制报告制度首先是扩大了报告主体,具体包括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其次是规范了报告程序,在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后,公安机关就需及时调查处理。除细致化强制报告制度外,本条还强化了妇联的日常排查责任,要求“妇女联合会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强制报告和排查都是希望尽早发现违法线索,尽早解救被拐妇女。

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修订草案还专门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82条中规定了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与此相应的责任规定还包括第88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与上述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相配合,《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稿)中同样强化了妇联的权力和职责,“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事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妇女联合会应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并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其建议。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拐卖妇女案不仅反映出的人性最阴暗的部分,同样凸显基层执法与区域治理中的系统性问题。而在此过程中,妇联的积极介入和救助义务又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唯有建立一种包括妇联救助在内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这一历史痼疾才有望彻底清除,铁链女的悲剧才不会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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