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认缴期限未到期,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答:通常情况,认缴期限未到期,股东不会因尚未出资,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在原出资期限届满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的方式逃避出资义务,或者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不申请破产的,则该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一是设立公司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以及股东出资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出资额和认缴期限。
二是确因经营需要延长认缴期限的,应当确保变更后的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到期债务,避免债权人因未获清偿而起诉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