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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被罚5000万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7-05 16:04     来源:企业管理杂志    作者:竹雨君    浏览:558    
核心提示:今年3月,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等与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注册商标小米遭中山奔腾公司小米生活侵权而获赔5000万元人民币,那么,文字商标侵权如何判定?一、小米生活注册商标撞车小米小米诞生于2010年4月,随着在智能手机和家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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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等与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注册商标“小米”遭中山奔腾公司“小米生活”侵权而获赔5000万元人民币,那么,文字商标侵权如何判定?

一、“小米生活”注册商标

“撞车”“小米”     

小米诞生于2010年4月,随着在智能手机和家居等领域的持续发力,以及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科学规划和布局,小米迅速抢占市场份额。

2011年4月,小米申请注册了“小米手机”“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手提电话、可视电话、手提无限电话”等商品上。之后,小米陆续在35类广告宣传、38类电话业务、42类技术研究、11类暖器、45类交友服务、14类手表、37类手机维修、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小米”“米家”“小米手机”“MI”“MIUI”“小米之家”“米家生活”“紫米”“黑米”“红米”“智米”等数千件商标。

树大招风,随着小米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知名度越来越高,“小米”商标品牌也不断增值,引发少数企业“蹭热点”“傍名牌”的投机心理。

其中电子配件生产厂商中山奔腾公司就蹭上了热点。2011年11月,该公司申请注册了“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被核定使用在“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商品上。

2018年,“小米生活”注册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宣告无效。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中山奔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外,其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不仅多件与小米的“小米”“智米”商标近似,还与“百事可乐PAPSIPAPNE”“盖乐世”“威猛先生”等知名商标品牌相同或近似。

商标专用权作为民事权利,只能属于授权确权者一方,“小米”与“小米生活”虽在市场上并存了近10年,并不能“哥俩好”。

“小米”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虽然“小米生活”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但中山奔腾公司依然使用此商标,通过多家电商平台线上销售侵权商品。

其网页展示的侵权商品不仅种类多、数量大,侵权规模大,多数商品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部分用户亦反映被诉侵权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不仅是产品包装设计,中山奔腾公司的宣传语、推广策略等全方位地摹仿小米,恶意攀附小米品牌价值,最终引起纠纷。 

法院认定中山奔腾公司等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小米声誉受损,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三倍确定赔偿额,予以5000万元处罚。

判决全面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和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

这是近三年国内已公开商标侵权生效判决中的最高赔偿额,是一起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对行业内的商标权益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小米”与“小米生活”一案也提醒消费者,认牌购物时需明察秋毫,理性购物。

二、文字商标相同和近

似的侵权判定

2020年6月,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成为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其中,关于文字商标侵权判定,以下内容有必要学习。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等。”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对文字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涉及因素多且复杂,比如,两个字的话,义、形不同,则不近似,如“天缘”和“天圆”;形同、无义,则近似,如“伟璐”和“伟路”;形同、义不同,则不近似,如“好歌”和“好哥”……

三个字的话,字都相同,无论如何排列都近似;音同,只有一个字形不同则近似,如“美人蕉”和“美人焦”;但含义改变则不近似,如“美人蕉”和“美人娇”;三个字的对应位置有一字不同,义变则不近似,如“花中王”和“花中人”;音不同,对应位置有一字不同,义不变则近似,如“卡斯特”和“卡斯尔”;三个字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字不同,但字形相似则近似,如“波司登”和“波可瞪”……

四个字的话,有三个字相同,无论如何排列都近似。但含义改变的则不近似,如“新天国际”和“国际新添”;音同,对应位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字相同则近似,如“非拉丹顿”和“非拉单敦”;但含义变的则不近似,如“十全十美”和“食全食美”;由修饰词和主体组成的话,若主体相同则近似,如“京诚一族”和“京诚风范”,但主体不同,修饰词一样则不近似,如“京诚一族”和“朋克一族”…… 

再如,洋河公司曾针对“家之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主要理由是认为“家之蓝”与同在3301类上核准使用“食用酒精、米酒、黄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烧酒、烈酒(饮料)、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近似。

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福记”与引证商标“徐福记”属于近似商标,因两者均包含“福记”,词语结构相同、发音相近,虽然存在“于”与“徐”字之差,但仍然呈现较明显的相似性。  

关于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既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也有个别案例的具体分析。

主要是以商标标志的相同或近似判断为核心,结合商品种类和服务项目的相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衡量,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最终判定标准。 

三、 “小米生活”侵权

“小米”带来的启示  

注册商标最根本的目的是受到法律保护,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小米生活”侵权“小米”带给我们三点启示。

1

投机心理是祸害  

此举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必须悬崖勒马。商标是申请人的智力成果,通过合法注册和使用以获取经济效益。如果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盲目“傍名牌”以博人眼球,而不是将精力放在树立和提升自身商品及服务质量上,属于本末倒置,得不偿失。别人已合法注册的商标就不要再挖空心思抢注,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当前,恶意抢注依然花样翻新,不仅耗费注册费用,更浪费人力、物力和公共资源,但无论如何变换“马甲”,也逃脱不了审查员的火眼金睛。 

2

原创独创是正道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每一个注册商标申请人都应坚持原创独创,商标应是当事人的创意成果。

大师齐白石创作山水画,始终坚持“用我家笔墨,写我家山水”,开辟出新奇独特的图式构成与创作技法。隔行不隔理。绘画如此,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图样设计更是如此,必须不断在自主创新上寻求突破,在自立自强上夯基筑台。

特别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标品牌战略深入实施,商标品牌已经成为企业发展中重要的战略资源。据悉,目前已有3000多万个有效注册商标。

唯有锐意创新,才能有效防止与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撞脸”而被驳回,因使用而侵权。申请人须在原创性、独创性和新颖性上下功夫,既不抢注他人标识,也不模仿、复制和抄袭,便能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率,正常宣传推广和使用。

3

综合施策是良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申请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品牌必须踩在法律的节奏上,才能在市场上欢快地起舞。“经商有方、申请有道、使用有规”。申请人应汲取教训、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日前,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划出的恶意抢注商标“红线”和“禁区”主要有10个方面:

①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②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④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⑤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⑥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⑦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⑧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⑨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⑩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对于侵权行为也要理性分析、辩证对待。有的人是不懂不知,需深入普法宣传、加强教育引导,让更多人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有的则是明知故犯,专打歪主意,哗众取宠或者非法牟利等,需要商标注册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形成合力,依法惩处。 

同时,权利人也需提高警惕、强化保护意识,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提起商标侵权异议、无效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抵制恶意抢注商标和侵权行为,需要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唯有综合施策、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才能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及侵权行为,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商标品牌生态。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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