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9亿的补缴及罚款,让范冰冰逃税案件成了国庆热门话题。首罚不刑成为了一个人们熟悉的法律词汇。
在这个事件中,有2个焦点值得大家注意:
1)范冰冰作为逃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需要补缴税额和罚款即可,不需要承当刑事责任;
2)经纪人指示财务人员销毁财务凭证,已经被批捕;
《光明日报》有篇文章“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追刑责?新华社这稿说清楚了”(后附全文),详细说明了范冰冰为何只被追究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截止目前种种迹象似乎都在说明一个细节,那就是在企业出现“逃税罪”的时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需承当刑事责任,找财务或者其他人员顶罪即可,法定代表人只需要承担行政处罚。
也就是以后事情发展,即使范冰冰犯有指示经纪人和财务人员销毁财务凭证的犯罪事实,也是另外一个案件了,与“逃税罪”案件无关。
很多有钱的老板很高兴,认为这样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万一逃税被发现,补缴税款和罚款就行了,不用担心“坐牢”,销毁凭证这样的事情找个手下顶罪就行,自己“坐牢”那是万万不可能的。
在此只想说一句,咱千万不要以为自己也是“范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