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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6-03-26 14:40     来源:山西新闻网    浏览:786    
核心提示:3月24日,太原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城乡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在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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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太原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城乡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在太原市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明确了免征等事项。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范围是,太原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对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标准计算,按月或按次征收。

☛ 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5元/户·月;低保户、国家和省市规定免征的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免征。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银行、药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收费标准为105元/吨。

☛ 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 宾馆、旅店业按床位计征,收费标准为12元/床·月。

☛ 客运车辆按座计征,收费标准为2元/座·月。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收集、运输、终端处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催缴。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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