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