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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海南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25-08-11 17:39     浏览:4282    
核心提示: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以先投后股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科〔2025〕10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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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以“先投后股”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科〔2025〕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创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5—2027年)》(琼府办〔2025〕25号)《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琼科〔2024〕18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新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我厅制定了《以“先投后股”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6日

以“先投后股”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创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5—2027年)》《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新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功能定位

“先投后股”是指前期在“先投”阶段,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技型企业投入财政资金,解决科技成果在概念验证、产品中试及二次开发等关键环节的资金短缺问题,支持科技成果趋于熟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当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根据事先约定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的一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

探索通过“先投后股”模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政府投入资源不足、市场机制失灵等问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早期项目投资,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选择3-5个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开展以“先投后股”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由省级财政和试点园区共同出资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支持试点园区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吸引海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先进技术成果来琼转化落地,推动一批相关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助力海南自贸港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支持不少于30项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完善“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融通发展。2027年底,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先投后股”试点成效评估。达到试点预期目标的,对相关政策优化完善后,逐步向全省推广。

三、支持类型及对象

(一)支持项目类型。聚焦我省及试点园区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技术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已突破技术攻关的重点难点,并对其实现产业化有积极预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支持对象。在试点园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企业。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各试点园区设立“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支持“先投后股”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园区向省科技厅报送“先投后股”试点方案(含项目绩效任务目标)及项目专项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并提出资金配套申请,省科技厅按程序对材料进行审核。省级财政原则上按照试点园区出资的1:1比例予以配套,并将经费拨付至试点园区。

(二)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分两期进行拨付;对原创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可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金额。

(三)资金管理。各试点园区原则上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先投后股”项目投资运作。在“先投”阶段,财政经费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至国有投资平台,再由国有投资平台将资金投入被投企业;在“后股”阶段,当触发转股条件时,根据约定,该笔资金性质转化为投资资金,由国有投资平台持有被投企业相应股权,并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各试点园区需按照制定的“先投后股”项目专项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五、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试点园区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会同国有投资平台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评审。由国有投资平台对入库的项目按产业领域进行分组,以现场答辩的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等进行会议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国有投资平台会同试点园区对拟立项的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必要时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项目立项及签约。试点园区组建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金额。对通过立项的项目,由国有投资平台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支持模式、转股形式、转股条件、特殊转股机制、退出机制、项目终止条件等。

(四)项目实施。国有投资平台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五)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满1年后,由国有投资平台会同试点园区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的,拨付剩余支持资金;评估未通过的,督促项目承担企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六)项目转股。项目转股期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在项目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转股条件后,由国有投资平台提出转股建议,经投决会审议决定后,国有投资平台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七)项目审查。对在转股期内没有进行转股的企业进行项目审查。在转股期结束1个月内,由试点园区会同国有投资平台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开展审查。未通过审查的项目,结余资金和不合理使用资金返还“先投后股”资金池。

(八)投后管理。由国有投资平台负责投后管理,定期回访项目承担企业,对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企业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并购重组、项目主持人调整等重大事项,每半年向试点园区报告“先投后股”资金池运行情况。发现项目承担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重大风险问题的,及时向试点园区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股权退出。根据《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按照“适当收益”的原则,可通过首发上市或并购、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原则上转股后持股期不超过7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股权退出后形成的资金,除支付国有投资平台必要的管理费用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国有投资平台交至“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滚动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园区设立以“先投后股”模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职责,协调落实项目经费,督促试点工作实施。

(二)细化责任分工。试点园区要增强改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制定具体改革实施细则和项目管理办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工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每年12月将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估情况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安排下一阶段经费支持规模,对实施成效欠佳的园区,将责令其限期进行优化调整。

(三)加强项目挖掘与储备。试点园区要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作用,挖掘和储备国内外高校、大院大所、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加速走出实验室,在我省转化落地。

(四)尽职免责机制。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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