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暖泉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维护国有水库资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禁在暖泉沟水库范围内钓鱼等涉水行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行为范围
1、严禁钓鱼活动:暖泉沟水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暖泉沟水库全域范围内进行垂钓,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钓竿、渔网、地笼等一切捕捞工具。
2、严禁其他涉水行为:严禁游泳、捕捞、电鱼、毒鱼、炸鱼、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等破坏水域生态的行为;严禁在水库周边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3、严禁破坏设施:严禁损坏水库所属建筑物及设施设备、警示标识、监控设备等一切水利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
二、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未经暖泉沟水库工作站允许,擅自到暖泉沟水库范围内形成上述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没收工具:对用于非法涉水活动的工具(如钓竿、渔网、船只等),依法予以没收。
3、公开曝光:对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三、监督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监督,对发现的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县汾河治理事务中心或公安局举报。
举报电话:
县汾河治理事务中心
0350-4722686
县公安局:
110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