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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

   发布时间:2019-10-09 15:33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浏览:701    
核心提示:新闻发布会现场《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新闻发布。《条例》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6章38条,建立了分级保护、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等制度,具有先行性、创新性;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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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新闻发布。

《条例》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6章38条,建立了分级保护、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等制度,具有先行性、创新性;明确规定了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代表的我省红色文化的挖掘弘扬。

实行分级保护

按照《条例》,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其他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条例》明确,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其保护利用,坚持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遗址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合理利用,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确保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严禁七大行为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公布。

在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七大行为: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在红色文化遗址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纪念标志及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同时,在红色文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其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文化遗址历史风貌相协调。对红色文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红色文化遗址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条例》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由组织或者个人认养的,认养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同时,保护责任人履行职责,具体包括:落实保护规划中涉及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要求;按照日常保养、维护办法,做好红色文化遗址的日常保养、维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发生危及红色文化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抢救保护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违法要追责

《条例》明确,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抹,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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