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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不良信息”会被追责吗?公众号运营者今后如何做好合规工作?专家如是说

   发布时间:2022-12-09 21:18     浏览:574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甫一公布,就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并引发不同的解读声音。近日,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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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甫一公布,就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并引发不同的解读声音。近日,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等在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的学者律师,围绕点赞“不良信息”是否会被追责、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该如何做好合规工作、对于普通互联网用户会带来什么影响等相关热议话题,进行了对谈。

法治网研究院:近日,一些自媒体声称,根据新《规定》,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而且还给出了一些理由。

那么,“点赞”真会被追责吗?您怎么解读?

刘晓春

新《规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平台规定了一系列义务性的要求,要求平台在提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切实履行内容治理、防范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的责任,对于用户而言,主要是重申了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不得通过发布评论来侵害他人利益、干扰秩序、误导舆论。一般而言,用户只有在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情况下,平台才会需要采取措施对用户进行管理,单纯的点赞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可能性的确不太大,除非这种行为因为带有特定的恶意、累加之后呈现了特定的有害或者不良后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个人认为,单纯的点赞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低的。

李怀胜

我认为,点赞不会被追责。这是对新《规定》第7条的误读。新《规定》第7条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限于“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违法和不良信息”在网络内容监管领域具有特定性,它指的是符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和第7条的情形。新《规定》第2条虽然将点赞作为跟帖评论服务的一种方式,但点赞不属于“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也不支持将两者划等号。

王四新

鉴于追责,即法律意义上的追责需要具备严格的构成要件,而点赞一般情况下难以满足这些要件,因此“点赞”被追责会非常难。之所以说点赞被追责很难,主要是点赞本身的信息属性并不明显,它所表达的是极为主观、极为零星、极为微弱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无法形成损害后果。但是,如果持续、大量并且通过技术手段为有害内容点赞,导致有害、违法信息被大量关注或产生其他危害的,点赞这种行为也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被追责的可能性。

朱杰

与2017年发布的首版《规定》相比,“评论”“点赞”是新《规定》才加入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第七条规定的:“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本条是新《规定》中有关跟帖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将“点赞”违法或不良信息作为处罚对象。“点赞”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发布”违法或不良信息的行为?很显然,对此应当做限缩理解,即“点赞”行为并不能当然的理解成赞同不良信息的内容,甚至视为发布违法、不良信息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对点赞行为的理解各有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分两种不同情况进行讨论:

一是如果发帖者或者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在发布的内容或者用户协议中明确了“点赞”行为的性质,即“点赞”就代表对发帖内容的肯定和支持,那么此种情况下,自然可以将点赞行为认定为对违法或不良信息的支持,应当受到处罚。

二是如果发帖者或服务提供者并未对“点赞”行为定性,那么根据日常的理解,“点赞”有的可能理解为“我看过了”,也有可能是因为误触,还有可能是“喝倒彩”,例如某用户发布遇到倒霉的日常,就有圈友在点赞,这到底是在安慰呢?还是在赞同支持呢?所以此时如果将点赞行为视同赞同和支持发布违法或不良信息,则加重了跟帖评论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可能模糊或不当限缩公民自由表达的边界。

法治网研究院:我们注意到,新《规定》明确,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您认为,这会带来什么影响?

李怀胜

新《规定》是加强互联网内容生态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立法逻辑和此前的互联网相关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即“国家管平台,平台管用户”,通过强化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内容的审核义务,来达到网络空间“风清气正”的目的。该规定约束和规制的对象是各种网络乱象,是从源头治理违法和不良信息,体现了溯源治理的理念。对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是没有影响的,普通用户对此不用过多担心。

刘晓春

实际上在新《规定》出台之前,互联网平台与用户和公众账号运营者之间都有服务协议,一般都会有关于内容治理方面的要求,新《规定》是明确了对于跟帖服务的专规范管理内容,对于平台完善服务协议内容有明确的指引,作为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整体来说没有根本的变化。

王四新

这个要求明确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规范管理跟帖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运营者的责任,即跟帖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用户服务协议,但又不完全限于用户服务协议的的方式,明确跟帖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运营者的信息注意义务、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义务。及时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全流程、全环节、全方位督促跟帖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运营者合规、合法使用相关服务。对于平台更好落实平台和管理责任,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朱杰

这一新规定既是给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的新挑战,同时也给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规制措施。一方面,新《规定》的这一要求,势必会倒逼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更加细化用户服务协议,将用户“能为”或“不能为”的具体情形规定的更加清楚,也有助于用户了解自由言论的边界,同时,加强对跟帖评论服务的管理,也有助于进一步减少恶意炒作、网络暴力等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另一方面,不良信息的边界其实很难把握,需要有一个更明确的标准、把握一个度。如果对于用户的限制过多,可能会严重打击网络互动表达的积极性;如果管理措施或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也可能会侵害媒体的监督权或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法治网研究院:我们还注意到,新《规定》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根据这个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需要如何做好合规工作?

王四新

根据规定的要求,公众账号运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管理,同时有权利对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必要措施。这一规定避免了公众账号运营者只管发布不管跟帖评论的现象,要求公众账号附带行使使用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注意、信息处理、信息管理义务。这一义务也可以称为信息附随义务、信息引领义务,即享用公众账号服务的同时,还要管理好服务产生的新义务。

刘晓春

从新《规定》看,合规要求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用户账号的,要求做好实名认证、管理规范其行为,并制定和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二是针对内容的,要求对新闻信息的评论先审后发、弹幕设置静态页面、建立统一内容审核机制等;三是整体治理机制的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要求有相应的制度、规则、处理、争议处理等机制,确保压实内容治理主体责任,同时也要建立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申诉机制。

李怀胜

新《规定》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赋予了“次一级”平台的地位,即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而言是后者的用户,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要像管理用户那样管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同时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对使用该公众账号的用户也具有平台责任,其管理责任与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是一样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要强化对用户评论的事先审核义务,防止违法和不良信息被释放出来。

朱杰

2017年的《规定》中并没有这一规定。之所以增加这一条,可能是考虑到近些年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数量越来越多,公众号成为了公民获取信息的一条非常重要且便利的渠道,但同时公众号的监管并未完善,往往成为违法和不良信息滋生之地。因此新《规定》第10条、11条规定了公众号生产运营者加强内容审核的义务以及处置措施。

第一,公众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加强发布内容的审核。在发布公众号信息时,要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除了遵守该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众平台的运营规范。

第二,要加强对公众账号运营人员的管理。对于公众账号运营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和管理,尽可能缩小授权人员,发布重要、敏感内容前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核。

第三,根据新《规定》要求,公众号运营者在发现跟帖存在违法或不良信息内容时,应当积极采取隐藏、删除、举报、投诉等手段,及时处置。

第四,公众号运营者也可采用人工+智能的审核方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于图片、文字、符号组合、视频、音频、谐音等的识别能力也更加精准,因为,为了提高效率,增强审核的精准性,可以通过设置关键词、输入描述性词汇用于初步审核违法或不良信息,对于重要或复杂的内容,再采用人工进行二次审核,既提高了审核的效率,也减少了审核出现的错误。

最后,公众号运营者应当给予用户一定的救济机制。当用户被采取隐藏、删除评论等措施后,用户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进行申诉,要求运营者进行重新审核并给出理由,如果由于运营者错误导致误删,应当予以恢复。

嘉宾简介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长期关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出版专著《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参与《民权公约评注》、《宪法与行政法》等翻译以及《大众传播法学》《宪法》等撰写。参与过包括《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大量涉及互联网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论证、解读等方面的工作,在各类学术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00余篇。

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互联网法治、知识产权法等。参与代表性著作包括《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展报告2021》《大数据竞争:产业、法律与经济学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导读与释义》等,在《环球法律评论》等学术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多部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网信、市场监管、工信、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长期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兼任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等。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网络犯罪。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法学(英文版)》《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独著两部,合著一部,主编、参编多部。兼任国家铁路局专家库法律类专家、中国公共安全战略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信通院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支撑与服务中心高级反诈专家、法治日报特约评论员、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中国心理学会行业立法工作委员会、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咨询专家等。

朱杰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高级合伙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全国互联网+双创大赛专家评委,重庆市网络空间安全产业中心秘书长,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安全合规、疑难复杂争议解决、公司治理等。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监制|余瀛波

编辑|李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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