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干部
温国卫、刘效青、刘泽请
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我公司发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干部温国卫、刘效青、刘泽请存在违纪问题,特此举报。
一、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人:山西田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269号,统一信用代码:91140700725917684R
法定代表人:孙玉海,职务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1823403****
被举报人:温国卫、刘效青、刘泽请,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法官,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3)晋09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的审判长、审判员。
二、举报的主要问题:
1、在我公司与山西云河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判令我公司向云河集团支付租金7050万元及违约金8500万元,违约金数字竟然超过租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对此,二审人民发院已经依法改判,证明一审判决是严重的枉法裁判!
被举报人温国卫在审理本案中,严重偏袒云河集团,徇私枉法裁判,竟然判令我公司向云河集团支付违约金8500万元,超过了法定上限30%的三倍多!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9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对此改判为:“违约金以70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算”,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相对照,一审判决多判了违约金7600多万元!也就是说,温国卫法官通过其枉法裁判,为云河集团谋取了高达7600万元的非法利益!
二、在我公司与山西云河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租赁物尚未建成和交付使用却已经开始计算租金,从而导致我公司多支付对方3400万元的租金。
本案租赁物是2019年5月完工、2019年6月28日试营业的,但一审判决却判令承租人从2017年6月1日开始向被申请人云河集团支付租金,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租赁物交付使用后才起算租金的租赁法律关系本质特征。
一审判决认为,“案涉租赁物不以实际使用时间为租金的起算时间,收取的租赁经营收益的时间与忻州田森汇项目何时营业无必然联系”,这种说法明显违背法律,根本不能成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一审判决却认定出租人无需交付租赁物就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硬生生地把法律明文规定的双务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出租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却不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此种逻辑何其荒唐!
3、在我公司与山西云河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将拥有多名股东的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违法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租赁合同签订时,田森集团有六位股东,分别是:杜寅午、杨巨仙、杜妍、高永旺、杜凤珍、杜寅花,且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2022年5月公司股东变更为杜寅午、杨巨仙二人,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田森集团并非只有一个股东,因而不符合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与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况下,追加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杜寅午、杨巨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全是违法的。
附:1、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3)晋09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
2、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9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
举报人:山西田森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