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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2-07 20:35     浏览:224    
核心提示:中国基金报 晨曦监管严查之下,又有券商被出具警示函!12月5日,证监会官网显示,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从违规事由上来看,川财证券涉及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近期,各地证监局加强对券商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屡有券商遭遇监管点名,严重者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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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 晨曦

监管严查之下,又有券商被出具警示函!

12月5日,证监会官网显示,四川证监局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从违规事由上来看,川财证券涉及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近期,各地证监局加强对券商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屡有券商遭遇监管点名,严重者甚至被暂停业务。上月,证监会公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债券中介机构全流程执业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承担起“看人”职责作用。

债承业务内控不完善

具体来看此次川财证券被监管点名的情况——

四川证监局指出,川财证券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职不足;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另外,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最终,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川财证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监管对川财证券的债券业务较为关注。2021年2月,因债券交易合规风控不到位、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混乱、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等多方面问题,四川证监局曾暂停川财证券资管产品备案三个月、暂停新增自营债券投资规模三个月。

2021年报显示,川财证券在投行业务中列出的亮点即包括债券承销规模持续做大和ABS业务实现突破。2021年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结果为B,累计发行规模75亿、承销(分销)规模38亿。

Wind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川财证券债券总承销规模突破百亿元,主要为地方政府债(61.24亿元)及公司债(38.49亿元)。

另外,今年1月川财证券还因基金销售问题遭遇四川证监局的警示函,涉及四项问题:一是对销售的基金产品准入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二是个别宣传推介材料用语不规范且未提交合规审查;三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四是场内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监管严查债券承销

除了川财证券外,近期屡有券商因债券承销业务遭遇监管罚单。

上周,同为四川辖区内中小券商的宏信证券也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违规事由与川财证券也相当类似: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个别项目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等问题

今年9月,四川证监局还对江海证券、联储证券两家券商作出警示函。两家券商作为达州债相关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另外,由于相关资产支持计划、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存在尽调不充分等问题,质控、内核未予充分关注,华金证券上月被证监会暂停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3个月。

中小券商之外,头部券商也因债券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勤勉尽责等问题遭遇警示。今年8月,辽宁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对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出具的警示函,均涉及“华晨债”承销问题,相关项目负责人也被点名。

上月,证监会公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在深化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强债券中介机构全流程执业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承担起“看门人”职责作用。

据介绍,近年来境内信用债市场增速较快,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发展模式转型,债券市场正由“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的发展新阶段。中介机构是债券市场重要参与方,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应着眼于压实机构责任,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提升监管效能,为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在加强监管方面,《指导意见》中提出,将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进一步健全债券风险及违规问题监管台账,以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为原则开展现场检查,增强监管精准性和威慑力。立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发行人、中介机构一体追责。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坚持“双罚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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