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汇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汇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汇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0878736B)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明知第三方从事侵害他人权益行为,仍配合交易相关风险资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条与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