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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及林振、石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3-27 16:17     来源:中国证监会    浏览: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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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及林振、石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振、石力:

经查,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租赁”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4769959M)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上实租赁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21上实01”,发行金额为4亿元,上实租赁通过短期借款获得资金并以相关机构的名义认购其中2.1亿元。上述在发行环节间接认购自己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截至本措施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公司债券2023年中期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中期报告。上述定期报告未披露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2〕59号)第3.2.1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证发〔2023〕165号)第3.2.1条、第3.2.2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公司总经理2022年1月24日由林振变更为石力。上述总经理变更未及时披露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4.1.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项、第4.1.5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4.公司2021年9月末累计新增借款余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上述累计新增借款余额未及时披露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4.4.1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5.公司2021年11月3日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单笔金额超过2020年末净资产的20%。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4.4.4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林振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事项1、事项2中除2023年中期报告外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情况、事项3-5负有直接责任;石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事项2中公司未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事项3-5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实租赁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振、石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12日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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