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2290A)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作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2〕5号)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第4.2.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能及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能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6.4条、第6.6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合规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