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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3-27 16:13     来源:中国证监会    浏览:4586    
核心提示:关于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229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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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2290A)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作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2〕5号)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第4.2.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能及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能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6.4条、第6.6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合规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12日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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