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商会  韩长安  郝金玉  郑鹏  王殿辉  制造业500强  国源科技  牛扎根  晋商年会  胡润 

自然人王利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27 16:08     浏览:4263    
核心提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当事人:王利霞,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
中国晋商俱乐部致力于建设服务创新型商业化晋商生态 | 主办全球晋商年度峰会“晋商年会”与“晋商国际论坛”

自然人王利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号

当事人:王利霞,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利霞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利霞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利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1月9日,相关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6月12日形成,公开于2023年11月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3年6月18日至6月26日、7月13日、7月14日和7月16日,王利霞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于2023年7月7日至11月8日期间,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共计获利510,668.49元。

王利霞利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一致,与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王利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利霞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王利霞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王利霞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本案不存在证券交易明显异常。二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有误。三是王利霞大部分交易行为具有合理说明。四是本案成交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认定有误,量罚不当。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综合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联络接触时点、买入与卖出时点、交易量、交易习惯等方面,王利霞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二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无误。三是王利霞所述交易理由不足以否定交易行为异常性,不构成正当理由。四是本案违法所得计算符合内幕交易违法特征及我会执法惯例。王利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额巨大,我会已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王利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利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10,668.49元,并处以2,553,342.4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更多>同类晋商资讯

鹏飞集团·郑鹏【中国晋商俱乐部名誉主席】
理事会企业动态
最新活动动态
优秀晋商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晋商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京ICP备13017153号 |  极贸易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