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了担保,仍生意外
2026年3月9日,山西省襄汾县信访接待室外,上百名医药供应商聚集,追讨山西宁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宁乐”)拖欠的货款。其中包括四川某知名医药商业公司。
山西宁乐是一家位于襄汾县的区域性医药商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承接全国供应商的药品,再分销至当地终端。
据多位供应商反映,该公司在春节前夕,以“库存充足、年后回款”为由安抚催款方,实则暗中进行资产转移。
四川医药商业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
“我们1月份发的货,退了14万,还剩11万没结。年前他们还说货都在,所有供应商的钱都能还。结果大年二十七我们一走,他们就把库存全部转给了临汾某全国性上市医药商业公司。”
更关键的是,这笔交易完成后,该的款项已打入山西宁乐账户,但供应商们等来的不是还款,而是一句“钱还了民间借贷,公司准备申请破产”。
在医药流通行业,上游供应商与商业公司之间通常签订法人连带责任担保条款,以防范坏账风险。某上市公司方面确认,他们与山西宁乐的合作合同中,明确包含了法人担保条款。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需满足主体适格、程序合规等条件,法定代表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实施担保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现实情况复杂得多——山西宁乐的法人代表李聪聪被供应商指为“挂名法人”,真正的实际控制人仍在幕后。
一位供应商无奈地表示:“法人天天在公司,但他说自己就是个挂名的,真正的老板是股东。签了担保有什么用?法院起诉他,他名下什么都没有。”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能需要先向债务人追偿,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仓库已封,钱已还债?
值得关注的是,山西宁乐将库存药品整体转卖给临汾某全国上市医药公司,其采购员、开票员、配送车辆等关键资源也随之“迁移”。供应商质疑,这是否属于“换壳经营”?
业内分析认为,该企业作为大型医药商业公司,可能只是正常业务接盘。但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其明知山西宁乐存在债务问题仍协助转移资产,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本次事件涉及全国上百家医药供应商,总金额约3000万元。据反映,山西宁乐早在2025年初就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目前,银行已查封其仓库。

这意味着,供应商们即便起诉、胜诉,也很难从破产清算中获得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银行抵押)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供应商的货款属于无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中清偿顺序靠后。
目前,供应商已向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但被告知“属于民事纠纷,建议走法院”。而法院方面,因山西宁乐已申请破产,资产已被银行查封,执行难度大。
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能够证明山西宁乐在申请破产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162条规定的“虚假破产罪”,但此类刑事立案门槛较高,需要公安机关认定存在“故意隐匿、故意处分资产”等情节。
无奈之下,上百名供应商聚集在襄汾县信访办,希望政府介入调查。
引以为戒
山西宁乐事件暴露出医药流通行业的问题:
第一,法人担保的“幻觉”。 表面看,有法人担保似乎风险可控,但如果法人是“挂名”的,担保就是空文。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合同的效力不仅取决于签字主体,还取决于公司内部决议程序是否合规。债权人接受担保时,应审查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第二,账期模式的脆弱性。医药流通行业长期依赖“先货后款”的信用模式,供应商垫资压力大,一旦下游出现问题,风险直接传导至上游。
第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困境。当企业资产已被银行抵押,供应商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几乎难以获得清偿。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意味着,即便担保条款有效,追偿过程也充满不确定性。
截至发稿时,供应商表示,如果信访无果,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包括起诉山西宁乐及其法人代表,并申请调查是否存在资产转移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