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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中阳集团耿阳煤业井下发生支架脱落事故致一人死亡是否涉嫌瞒报?还是造谣?500万赔偿买命是否属实?

   发布时间:2025-04-18 11:48     来源:老王有一段话说    浏览:9557    
核心提示:2025年3月1日,山西吕梁耿阳煤业长治籍一矿工在井下当班期间不慎被井下支架脱落砸中头部致死,事故造成一人致当场死亡。死者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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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日,山西吕梁耿阳煤业长治籍一矿工在井下当班期间不慎被井下支架脱落砸中头部致死,事故造成一人致当场死亡。死者白帆,35岁,系山西长子县鲍店镇南街村人,在该矿安装队当班,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以500万的赔偿金达成协议,死者于2025年3月11日在死者老家下葬。事故发生至今,该矿未停产,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关于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国务院明文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文章来源转载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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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文章爆料真实性由原创爆料人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笔者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追踪!
    如:网友爆料:耿阳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支架脱落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瞒报,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以500万的赔偿金达成协议,事故发生至今,该矿未停产,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事件属实,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事故瞒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依法处罚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个人实施“四不放过”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从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担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如网友造谣,恶意中伤耿阳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支架脱落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瞒报,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以500万的赔偿金达成协议,事故发生至今,该矿未停产,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依据我国网络诽谤罪,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判刑。
    针对瞒报行为,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表示,“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惩一起”。
   数不清的“安全事故瞒报”关于耿阳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支架脱落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瞒报,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以500万的赔偿金达成协议,事故发生至今,该矿未停产,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事件的真实性,吕梁市,中阳县有什么调查结果吗?调查结果如何?有结果就应该公开给广大人民群众看看?对于耿阳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支架脱落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瞒报,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以500万的赔偿金达成协议,事故发生至今,该矿未停产,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事件是否属实?我们希望中阳县委书记王峰和政府县长孙燕飞看到追踪报道后深挖严查?及时对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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