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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律师算是好的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6 15:44     浏览:123    
核心提示: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纠纷是最传统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部门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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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纠纷是最传统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部门法,因此也被称之为“小宪法”,其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奠基作用不言而喻。此后全国人大于1982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再次进行了修订。

2001年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4年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1年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8年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直至2021年《民法典》的实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被《民法典》吸收,进行了部分修订后,婚姻法这一部门法作为民事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成为调整每个人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规范。

两性关系是人类发展的原始动力,千百年来,从自然繁衍逐步到婚姻法律制度,人类文明的进步亦伴随着人类思维模式的改变,体现在两性群体从生存需求的配合逐步发展到精神需求共鸣。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以两性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因家庭成员之间复杂的情感纽带,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使得婚姻制度的设立和适用,都不得不兼顾考量多方面群体的利益,从而在个体自我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比如,男女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车辆,当子女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时候,房屋车辆的分割如何兼顾父母的出资;

再比如,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为了缔结婚约,男方及家庭会给付彩礼,当婚姻无法缔结,缔结时间不长就出现中断迹象时,如何确定彩礼的返还条件和返还金额;

还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养育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如何确定并保护,成年子女的义务边界在哪里等等。

这些具体问题使得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适用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无法采取一致的法律逻辑,很多例外规定都出现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当中。

然而,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整体上需要具备严密的逻辑和统一的适用规范,建立在证据意识、程序优先以及“谁主张、谁举证”诉讼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法律适用体系,在解决具体婚姻家庭纠纷当中明显存在强烈的无力感,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让人们无法预判和理解法律适用的边界,律师群体在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当中,如果仅仅机械的理解法律规则,不能将矛盾纠纷放到更大的视角下去分析评判,只能让当事人陷在情感失衡和法律无用论的双重漩涡中无法逃脱。

笔者认为,一名合格的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最核心的本领并非是掌握更多奇淫巧计让当事人获取短暂的复仇快感,因为在中国,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财产关系、两性关系纠缠在一起复杂的羁绊是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逃脱和置身事外的,当律师竭尽所能的帮助一方当事人打击对方财产利益和情感的时候,最终一定会由于各种羁绊而伤害到自己。

因此,能否在咨询和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激发人性中的善,消减人性中的恶,才是判断一名婚姻家庭律师是否专业的唯一标准,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不仅要有较强的共情能力和专业厚重的法律技能,更要有丰富的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经济学知识构建的强大的理性思维体系,在共情的基础上能够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婚姻感情和财产利益之间的关联,最终达到各方当事人共赢的结果,才是符合个体自由维护和社会发展稳定双重标准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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