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郝金玉  石勇  侯计香  张文泉  振兴小镇  戎子酒庄  吴沪先  ___  河南省晋商会  冯南垣 

严重谴责 | 江西一女子出轨姐夫还要求丈夫赔偿10万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5-06 15:07     浏览:436    
核心提示: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与丈夫的姐夫同居,竟然还要求丈夫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江西石城县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务工,赖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离多。李某外出务工期间,曾与赖某的姐
中国晋商俱乐部致力于建设服务创新型商业化晋商生态 | 主办全球晋商年度峰会“晋商年会”与“晋商国际论坛”

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与丈夫的姐夫同居,竟然还要求丈夫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江西石城县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务工,赖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离多。李某外出务工期间,曾与赖某的姐夫非法同居数月。发现妻子李某婚内出轨后,赖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联系,希望能调解双方矛盾,未果。

自2019年起,李某拒绝与赖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离婚。庭审中,赖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万元。李某承认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认为这是赖某不顾家庭责任,缺乏关心关爱所导致,并要求赖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石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忠实是维系健康婚姻关系的基石,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的姐夫非法同居生活数月,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家庭和谐,损害被告感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之规定,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赖某离婚,并判决李某赔偿赖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更多>同类晋商资讯

鹏飞集团·郑鹏【中国晋商俱乐部名誉主席】 振东制药·李安平【中国晋商俱乐部荣誉理事长】 潞宝集团·韩长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聚义实业·王殿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振兴小镇·牛扎根【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融德创世·郝金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理事会企业动态
最新活动动态
优秀晋商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晋商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京ICP备13017153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