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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以48小时为限?其实没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18-05-16 16:21     来源:山西晚报    浏览:2366    
核心提示:林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法院该如何判决?是不是在工作期间发病死亡都应该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具体有哪些规定?5月15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林某生前系某乡镇公务员。2016年4月11日,林某参加会议期间,感到胸部疼痛,于当日13时10分到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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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法院该如何判决?是不是在工作期间发病死亡都应该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具体有哪些规定?5月15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林某生前系某乡镇公务员。2016年4月11日,林某参加会议期间,感到胸部疼痛,于当日13时10分到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为冠心病,并建议转院治疗。当天21时,到郑州大学附属医院,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需进行手术。

4月13日17时50分,林某突然出现心率血压下降,经抢救效果较差,林某家属要求转回当地治疗。在返回途中,4月13日18时10分死亡。林某所在单位向晋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晋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林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决定不予视同为工伤。

林某所在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晋城市政府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林某所在单位和林某妻子均不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不构成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阳城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二原告主张应以郑州大学附属医院确诊林某病情的时间作为“48小时”的起算点。根据原告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阳城县医院对林某病情在4月11日13时已有了明确诊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点。二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是不是工伤主要看什么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受伤是工伤;工人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是工伤。工伤的范围还不仅仅局限于职工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还包括职工在上下班路上遇到的意外伤害。也就是说,只要是工作中因工作原因直接造成事故伤害,即便是超过48个小时也算工伤。例如,工作外出,路上遭遇事故,即使经过抢救超过48小时,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件中所述的“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所谓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也就是指职工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身不构成“工伤”。但为了更高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了适当外延,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为“视同工伤”。“48小时”的限定,并非变相鼓励为了追求工伤认定提前放弃抢救,目的在于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避免工伤保险基金受到冲击,让需要保障的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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