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务系列(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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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标获得注册后就万事大吉了吗?
答:不可以,必须得使用,不然有被撤销的风险。商标法的立法旨意在于促使经营者诚信使用注册商标,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大量闲置未用的注册商标囤积导致了商标资源的枯竭,公共资源被不合理地占用,后来的商标申请人想要获得注册愈发困难。为解决上述困境,商标法规定了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应提供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律师建议
商标获得注册后,权利人在经营活动应积极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注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此外,应避免仅为形式上的使用而不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如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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