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的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山西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督导检查、调查核实等活动时,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矿山等企业原则上一家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主体。年度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入企人数,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每年每企最多不超过6次,长期停工停产煤矿不超过4次;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划分,每年每企最多不超过4次。督导检查每年每企累计不超过3次。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开展。优化检查方式,最大可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