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山区河道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一些山区河道周边人类活动频繁,挤占河道、私挖乱采、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对山洪灾害产生放大效应。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等防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近日,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明确九项措施,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畅通河道行洪空间。
一要实行名录管理。
二要落实管理责任。
省水利厅将把山区河道管理情况纳入全省河长制湖长制督查激励考核。
三要公布河道名录。
每年结合山洪灾害发生情况、山洪灾害补充调查评价结果等,动态调整山区河道名录和“四个责任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要划定管控边界。
组织开展划界成果复核,加强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划界成果衔接,对于降低划定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并公告调整后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五要加强审批监管。
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和分类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查,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严禁以任何名义非法占用和束窄河道。
六要整治碍洪问题。
对于阻水严重的问题,要立行立改,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七要加强巡查管护。
有河道管理单位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河段,充分发挥管理单位作用,明确巡查管护责任人,建立巡查管护制度,强化巡查管护;其他河段,因地制宜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公共服务,设立专管员、巡河员、护河员、保洁员等巡查管护责任人,解决河道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八要规范管护行为。
巡查管护责任人要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重点巡查居住人口密集、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加大汛期巡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河长责任人,由河长责任人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单位)或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清理整治,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
九要推进智慧管理。
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名录内河道的动态监管,提高问题发现、推送、处理的时效性。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