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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景实务丨商业秘密实务系列(六)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8-16 17:32     浏览:4245    
核心提示:商业秘密实务系列(六)06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是什么?答:虽然同属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但两种保护方式区别不小:一是保护对象不同,商业秘密涉保护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专利保护的仅涉及技术信息;二是法律依据不同,专利保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而商业秘密保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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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实务系列(六)

06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答:虽然同属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但两种保护方式区别不小:一是保护对象不同,商业秘密涉保护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专利保护的仅涉及技术信息;二是法律依据不同,专利保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而商业秘密保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三是保护条件不同,商业秘密满足三性即可受到保护,而专利申请条件更加苛刻,四是保护方式不同,专利先公开后保护,商业秘密则相反,五是保护代价不同,专利按法律规定定期缴纳年费,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缴纳年费,六是时域地域不同,从时域来说,专利有法律所规定的固定年限,而商业秘密无固定期限,从地域来说,专利根据核准部门,有明显的地域界限,而商业秘密通常没有地域限制,七是排他性不同,专利的排他性是绝对的,而商业秘密则是相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 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律师建议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都具有其各自的优点和限制,应根据特定情况和需求,在律师的帮助下制定最佳的保护策略。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准确建议。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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