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行政审批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山西省首个规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文件,共21条,围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更正、内部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进一步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
01
公示内容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一)消费投诉基本信息
被投诉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等;
经营者被投诉次数、发生时间、被投诉的事由、投诉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
(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每月、半年、年度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提示等;
涉及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问题的相关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重点时段的消费投诉情况及解决情况;
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提示警示等;
本辖区一定时期内,消费投诉量大且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经营者;
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无消费争议事实的投诉;
投诉人撤回或双方先行和解成功的投诉;
已经公示,但对同一消费纠纷的重复投诉;
捏造消费争议事实的虚假投诉;
明显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恶意投诉;
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及不合理的投诉;
其他不宜公示的信息。
02
公示数据来源
消费投诉信息依据本部门消费投诉受理台账或数据库采集数据和分析,不直接采用其他来源的数据信息。
公示途径:
政府门户网站;
各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或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聚集区等场所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栏;
召开新闻发布会;
其他的公示途径。
03
公示期限
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为已经受理并办结的,公示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公示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4
公示复核
被公示对象对公示部门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该部门提出查询、更正的书面申请,公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经核查,申请更正事项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05
公示运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依据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约谈,督促经营者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