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生死契"即"长命契",但一谈到"生死",多少有些"避忌",所以多叫"长命契"。


长命契(Joint Owner / Joint Tenancy)即联权共有,联权业主在法律上,联权共有人的权益互相重叠,故每位联权共有人都可声称自己拥有整项物业。长命契的特点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权优先继承另一方的权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当其中一个联权共有人去世,其物业内的权益,会自动由在世的共有人承受,直至剩下最後一人为止,故此联权共有产权俗语被人称为长命契。长命契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任何一个共有人不能以遗嘱来处置其权益,故此任何共有人欲以遗嘱另行指定继承人时,必须先行将联权共有的产权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