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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sk.com持有人拒绝出售域名遭“法律威胁”,起诉要求撤销终端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2-11-23 15:50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域名回购乐域    浏览:253    
核心提示:争议相关域名:bansk.com原告SiteTools, Inc.于2013年8月22日(左右)注册了该域名,原告称注册该域名是因为bansk是banks(银行)的常见变体,在注册该域名后,原告一直用它为银行和金融服务做广告。投诉人(原告):互联网网站开发商SiteTools, Inc.原告SiteTools, Inc.成立于2006年11月,其业务包括收购具有商业潜力的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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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相关域名:<bansk.com>

原告SiteTools, Inc.于2013年8月22日(左右)注册了该域名,原告称注册该域名是因为“bansk”是“banks(银行)”的常见变体,在注册该域名后,原告一直用它为银行和金融服务做广告。

投诉人(原告):互联网网站开发商SiteTools, Inc.

原告SiteTools, Inc.成立于2006年11月,其业务包括收购具有商业潜力的域名,并用于客户服务。

被投诉人(被告):私募股权集团Bansk Group,LLC

被告Bansk GroupLLC成立于2019年3月,并于2019年4月底获得"BANSK"金融服务类美国注册商标,其官方域名<banskgroup.com>于2019年1月注册。

案件概要

①被告主动询盘,提出1万美元收购要约被拒

本案被告Bansk Group,LLC代理人(也是本案被告的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主动向原告SiteTools, Inc.发出有关<bansk.com>的询盘,并提出以1万美元收购该域名,被原告拒绝。

②被告提出10万美元收购要约,并以法律“威胁”原告答应出售域名

一段时间后,被告代理人再次联系原告,表示能够以10万美元的金额收购<bansk.com>,并声明如果原告仍拒绝出售该域名,被告将采取法律行动要求转移域名,并向原告索要赔偿。

③原告拒绝接受要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并未接受这份10万美元的收购要约,并在收到被告代理人“法律威胁”的邮件后,“先发制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法院做出“域名不侵权”和“非抢注域名”的宣告性裁决、撤销被告的"BANSK"商标、要求被告赔偿最高20万美元等请求。

&时间梳理

· 2013年8月 ,原告SiteTools, Inc.获得本案域名<bansk.com>的所有权

· 2016年3月 ,原告将<bansk.com>指向金融信贷服务平台refinancemortgage.com。

· 2019年3月,被告Bansk Group,LLC的公司正式成立。

· 2019年4月 ,被告获得美国注册商标"BANSK"金融服务注册商标(RN6148600)。

也就是说,被告最早使用“BANSK”服务标志的时间(也就是公司成立的时间),至少要比原告获得<bansk.com>的时间晚五年。

· 2022年1月10日 ,被告代理人在未表明被告身份的前提下,以第三方的身份向原告发出<bansk.com>的询盘邮件。

并得到原告““域名<bansk.com>目前不出售。如果您的客户有个令人信服的报价,我们很乐意听到。”的答复。

· 2022年1月11日 ,被告代理人提出希望以$10,000美元的价格收购<bansk.com>,但这个报价遭到原告拒绝,并且原告并未给出该域名的具体售价。

· 2022年11月2日 ,被告代理人再次向原告发送邮件,并提出以$100,000美元的价格收购<bansk.com>的要约,被告的“律师”在该封邮件中声明,如果原告拒绝此次10万美元的要约,被告将采取法律行动:

“My client is preparing a complaint under the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ACPA)》 and related laws regarding your company’s ownership and use of the bansk.com domain.(译:我的客户正准备根据《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和相关法律对贵公司拥有和使用的域名<bansk.com>提出申诉。)”

· 2022年11月10日 ,被告代理人再次“威胁”原告,表示要采取法律行动剥夺原告的域名,并要求原告根据在 ACPA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

“... ...ACPA claims are based on trademark rights...(中间省略)...which allows my client to seek not only transfer of the domain but also actual damages and attorney’s fees.(译:如你所知,ACPA的索赔是以商标为依据的,所以我的“神秘客户”是“BANSK”金融服务注册商标(RN6148600)的商标权人。我方索赔的进一步依据是:你的客户一直在使用bansk.com转发到其提供抵押贷款服务的竞争金融服务网站,构成恶意使用该域名。... ...如果提起诉讼……我的客户不仅可以要求转让域名,还可以要求实际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 2022年11月12日 ,原告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做出“非域名抢注”及“不侵权行为”的宣告性判决、撤销被告“BANSK”注册商标(或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被告网站域名<banskgroup.com>转让给原告、向被告索赔最高20万美元的法定侵害赔偿金、(被告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法院认为合理的救济。

个人看法

虽然当地法院目前尚未做出裁决,但仅从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原告注册<Bansk.com>的时间、原告对域名的使用、以及被告代理人邮件中的“威胁”内容)及诉讼书来看,法院极有可能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原告注册<Bansk.com>和将该域名指向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网站的时间,都比被告公司成立以及商标注册的时间早非常多。原告几乎不可能在被告公司尚未成立时做出恶意针对被告的抢注行为,也几乎不可能未卜先知,在被告尚未成立时就恶意利用<Bansk.com>指向与被告同样从事金融服务的网站。

简单来说,原告注册和使用<BANSK.com>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非恶意抢注和不正当使用。

被告代理人以《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威胁原告,要求原告以10万美元的金额转让域名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或许这也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导火索)。

其次,原告请求法院撤销或转让被告的“BANSK”金融服务商标也并非没有直接原因,从时间上来看,原告使用“BANSK”相关标识用于金融服务(2016年将<Bansk.com>指向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网站)的时间,也要比被告使用“BANSK”标识(2019年被告公司成立)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时间早三年左右。

不过原告并非将<BANSK.com>用于自己的业务,并且也未明确拥有与“BANSK”服务标识相对应的品牌和业务,这一点需要法院的专业人士做出裁决。

拓展

说到底,此次有关<Bansk.com>的案件实际上并不是“终端对个人”,而是“终端之间”的争议案件,所有双方都具备足够的精力和实力,去处理这一起争议案件。

如果是终端以相关法律威胁个人持有人,个人持有人(可能)大多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仓促地答应要约。

当然,如果个人持有人遇到了终端恶意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住自己的域名。

出售具有价值的域名并不是一件恶意的商业行为,但若域名未被建站使用,域名持有人需要证明自己注册域名的行为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政策第 4(c) 段提供了非排他性示例,在这些示例中,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任何一项来确定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1)域名持有人在域名存在争议之前,已善意地使用或准备使用域名(比如准备用域名搭建自己的个人博客,或与投诉人完全不相关的网站);或者

2)域名持有人使用域名已广为人知,即使它没有获得商标或服务商标权;或者

3)域名持有人非商业或合理使用域名 ,无意谋取商业利益以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商标或服务标志。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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