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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造假万余箱侵权酒!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被处罚90000元

   发布时间:2025-08-25 15:40     来源:齐鲁壹点    浏览:22827    
核心提示:近日,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存在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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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存在“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9万元。该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文市监处罚〔2025〕115号”。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2月至11月期间,涉案人刘少杰(已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利用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地及灌装设备,生产大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涉及“冠震”“银老”“兴欣”“少鹤”“麓泉坊”“晋川”“泸仔”“武后乡”“宗贵宴宾”等多个注册商标,侵权产品包括杏花酒、老四川、八两醉、泸川老窖、宜宾大曲、绿豆大曲等品类。至案发时,相关假冒商品共计11425箱仍存放于该公司车间内。

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文水县人民法院调取刘少杰刑事案件卷宗掌握初步证据后,于7月24日对涉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现存侵权产品及包材,但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晋杰及控股股东孟雨雨分别进行询问,发现二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未对刘少杰使用公司设施从事制假行为履行合理监督义务,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场地和设备便利。

刘晋杰称其“不知晓刘少杰制假行为”,孟雨雨则表示“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但执法机关认定,二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合理注意和监管职责,存在主观放任行为,导致公司资源被大规模用于违法生产。

尽管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未因刘少杰的侵权行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但其监管失职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该条款,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证照。处罚决定自2025年8月21日起公示,有效期至2099年12月31日。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12-23,法定代表人为刘晋杰,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1100MA0LE3T56G,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吕梁市文水县刘胡兰镇大象村村北工业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放任造假万余箱侵权酒!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被处罚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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