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根据金晖能源集团的上诉请求,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是否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在实际签字盖章地点之外,另行约定合同签订地。原裁定根据合同约定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为案涉合同签订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金晖能源集团关于案涉合同约定的签订地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均明确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一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受理本案,也符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此外,金晖能源集团还主张一审法院管辖本案,将使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逃避山西省的金融监管,对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重大隐患。上述主张不仅缺乏事实依据,也不足以影响案涉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金晖能源集团关于北京市与本案争议毫无联系,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宜管辖本案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金晖能源集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西武 审判员任雪峰 审判员余晓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迪 书记员陈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生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婷,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虹锟,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孝义市龙晖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梧桐镇南梧桐村。法定代表人:李生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大土河村。法定代表人:高建斌。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潞宝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长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工业园区(芦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田瑞旺,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新义东街77号。法定代表人:高林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工业园区(化工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亚吐尔乡乔克塔勒。法定代表人:李文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生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高林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雅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文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文秀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晖能源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一审被告孝义市龙晖洗煤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晖兆丰焦化有限公司、新疆拜城润华煤业有限公司、李生贵、高林霞、李雅娟、李文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初122号之一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晖能源集团上诉称:(一)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依据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有关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合同的实际地点为山西省太原市和孝义市。北京市西城区不是法律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合同签订地确定为北京市西城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该格式条款约定的签约地点无效,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选择与争议毫无联系的一审法院管辖本案,其目的在于使本案脱离山西省银监会、山西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的监管,将使得上述机构无法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掌控,对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重大隐患,该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