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同云冈环罚〔202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大同市卧龙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被罚款总计62万元,该项目直接负责人郭元被罚款5万元,合计被罚67万元!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04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1.2024年04月19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于2023年04月建成投产,该项目现已基本完成设备安装,未按要求报批环评文件。
2.经查该公司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23年4月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19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19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2024年4月19日生产车间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已建成并投产;
4、书证:2024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额。
该公司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07月0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同云冈环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和项目直接负责人郭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和郭元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1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表的规定,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肆拾万元的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2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7表的规定,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拾贰万元并对你公司项目直接负责人郭元作出罚款伍万元的处理。
综上所述: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及项目直接负责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罚款总计陆拾贰万元,对项目直接负责人郭元(身份证号码140***********3035 )罚款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