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郝金玉  石勇  侯计香  张文泉  振兴小镇  戎子酒庄  吴沪先  ___  冯南垣  河南省晋商会 

万景实务丨商业秘密实务系列(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体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3-06-13 10:02     浏览:895    
核心提示:商业秘密实务系列(二)02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体指什么?答: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处于非公开状态,其状态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也不为其所属领域的专业人士普遍知悉且不能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要求绝对的保密,权利人将商业秘密披露给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对人不会导致商业
中国晋商俱乐部致力于建设服务创新型商业化晋商生态 | 主办全球晋商年度峰会“晋商年会”与“晋商国际论坛”
晋商年会  全球晋商年度峰会

商业秘密实务系列(二)

02

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体指什么?

答: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处于非公开状态,其状态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也不为其所属领域的专业人士普遍知悉且不能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要求绝对的保密,权利人将商业秘密披露给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对人不会导致商业秘密视为被公开。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还是其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律师建议

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要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时刻注意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例如可以采取签署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搭建保密制度等多种措施确保敏感信息不被泄露公开。在与其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过程中,也应签订相应的保密条款,限制商业秘密被知悉的范围。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更多>同类晋商资讯

鹏飞集团·郑鹏【中国晋商俱乐部名誉主席】 振东制药·李安平【中国晋商俱乐部荣誉理事长】 潞宝集团·韩长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聚义实业·王殿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振兴小镇·牛扎根【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融德创世·郝金玉【中国晋商俱乐部常务理事长】
理事会企业动态
最新活动动态
优秀晋商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晋商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京ICP备13017153号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