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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英联视破产案 看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现状和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06 10:03     浏览:880    
核心提示:英联视破产案于2020年9月15日由北京市一中院破产庭依法裁定受理。随后,案件当时被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原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因存巨大争议,详见报道《北京市破产法庭因企施策 英联视重整备受瞩目》,并于 2022年6月27日英联视破产管理人更换为备选管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这也是北京破产法庭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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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视破产案于2020年9月15日由北京市一中院破产庭依法裁定受理。随后,案件当时被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原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因存巨大争议,详见报道《北京市破产法庭因企施策 英联视重整备受瞩目》,并于 2022年6月27日英联视破产管理人更换为备选管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这也是北京破产法庭自成立以来,破产案中管理人的破天荒的初次更换。由于并没有再次公开遴选,当时的备选管理人是否仍然存有争议,目前还不得知。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能否基于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护航破产案件进入重整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不得知。北京海润天睿律所必须顶住各方面压力,避免民事责任风险,甚至刑事风险。必将受到更多监督,更加积极公正地推进。其原因如下: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杂志提到,当前存在,司法实践中对管理人义务审查不足、相关法律对管理人民事责任与职务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明确其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实务中也未对忠实勤勉义务认定达成一致,造成管理人责任认定弹性较大。

从法院角度分析,起诉管理人的管辖法院多在破产受理法院。但是,管理人往往由受理法院指定,且管理人的工作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工作,使管理人成为法院职能的延伸。受理法院对管理人有履职评价权,如果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法院有监督不力之嫌,这必然导致法院对管理人过错多保持宽容态度。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管理人指定、引导、监督以及管理人薪酬确定等行政管理职责,又要在管理人责任纠纷中作为中立者居中裁判,而裁判中法院又多以程序要件和空洞的无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实际损失暂未形成等原因驳回起诉人诉请,难免使人产生法官与管理人利用自身优势形成利益同盟的错觉,造成公众对法院公正性的误解。

立法对管理人民事责任与职务责任界定不清。管理人民事责任是指管理人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破产参与人或其他相关方造成了损害,从而承担管理人自有财产不利后果的责任。由于责任承担来自于破产管理人自有财产而非破产财产,所以与其对应的一个概念称管理人职务责任。管理人职务责任是指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并以债务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所承担的责任。管理人职务责任既包括因职务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也包括职务行为导致的破产财产负担增加。尽管上述责任与管理人执行职务有关,但并不属于《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的管理人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相对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关系或公法关系,而非违反破产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管理人民事责任与职务责任并非彻底绝缘。管理人职务责任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追究管理人民事责任,要求管理人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失,从而引起由职务责任向民事责任的「内化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33 条第 1款规定的内容就是管理人职务责任的问题。因管理人职务责任形成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得以清偿,必然导致破产财产的减少,根据《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第3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这一内化貌似合情合理,却会出现管理人责任被[削弱的可能;假设债务人与相对人之前存在待履行合同,管理人接管后决定继续履行,而后债务人违约,后面发现债务人违约是因为管理人原因所导致。此时对相对人的赔偿作为共益债务得以清偿,致使破产财产减少,债权人再以管理人违反对其忠实勤勉义务的侵权责任来追究管理人责任。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逻辑缺陷:相对人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要由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来填平。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及举证规则上均有差异,主张侵权责任的难度一般要大于违约责任,再结合实务中诉讼的实际时间以及债权人诉权能否统一的问颗,追究管理人责任难上加难。

管理人职能的专业性。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当之无愧的[专家],其承担的义务自然要高于一般参与主体,其责任也应该具有专家责任的属性。对于义务的违反应以管理人有无过错来判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判例认定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破产法》第130条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考察其主观状态,但基于管理人的侵害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管理人可基于侵权法原理,以证明其没过错来抗辩。鉴于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较强,过失标准不易把握。综上,法院在认定破产管理人责任时应严格从忠实勤勉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着手,区别[轻过失][重过失],进而对管理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作出更为精确的认定。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和对债务人的必要挽救与救济,形成健康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和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因而,在《破产法》中引进管理人制度具有进步性。随着破产制度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管理人将基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担任。行业内对管理人权利义务的认定日益明晰,法院应侧重对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的审核。

回到英联视破产案,破产公司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前景、经营情况、资质价值、品牌价值、社会公共价值,以及能够体现英联视重整价值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都指向,破产公司具有很高的重整价值。就案件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行业专家的意见,结论同样指向更具重整价值。

不难看出,英联视破产案中,“接盘”的管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应当避免民事责任风险,甚至刑事风险。接受更多监督,更加积极公正地推进。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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