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外欠债务较多、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未予及时清算外欠债务,而是选择隐瞒欠债情况,谎称企业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在未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将该企业予以注销,造成债权人在追要欠款时才发现欠债企业已经注销不复存在,向谁主张还款责任成为困扰债权人的首要问题。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因企业注销导致债权人追要欠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某市亚白刚玉厂系从事亚白刚玉、棕刚玉的生产企业。2012年至2018年期间,南阳某磨料公司从该玉厂多次购买亚白玉号砂。2020年12月16日,双方之间进行账目清算,磨料公司向玉厂出具业务往来对账函,认可欠付货款10万余元,曾担任该磨料公司董事长的朱某也对欠款数额予以确认。磨料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所欠货款,并于2022年12月7日进行注销登记。现玉厂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朱某以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朱某曾担任磨料公司的董事长,其代表该公司出具本案对账手续,且朱某也认可该公司的法人变更手续、委托诉讼手续以及注销手续均系其指示他人予以办理,朱某能够实际支配该磨料公司行为,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原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判令朱某向玉厂支付货款10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付公司行为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秉持诚信原则,确实存在无力经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认真进行清算,偿还欠付债务后再行予以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责,避免意图通过注销企业来非法逃避履行债务的错误行为。债权人也应当保留好债权凭证,及时向欠债企业主张权利,确保自身权益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