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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发布时间:2023-04-12 22:01     作者:郝国中    浏览:165    
核心提示:因2013年1月21日由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具的一纸涉嫌虚假证明,导致福建商人黄景春前后投资近六千万、如今市值上亿的资产被非法侵占,证据确凿却维权多年无果,不仅涉嫌诈骗的一方毫发无损,反而自己身陷囹圄,与当年被张家界政府招商引资部门作为贵宾盛邀意气风发来到张家界投资相比,如今已年近半百的他,却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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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3年1月21日由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具的一纸涉嫌虚假证明,导致福建商人黄景春前后投资近六千万、如今市值上亿的资产被非法侵占,证据确凿却维权多年无果,不仅涉嫌诈骗的一方毫发无损,反而自己身陷囹圄,与当年被张家界政府招商引资部门作为贵宾盛邀意气风发来到张家界投资相比,如今已年近半百的他,却落得灰头土脸返回家乡,一无所有,一边为一日三餐奔波,一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苦苦挣扎,现状令人唏嘘。

一 、乌龙假合同,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合法化的恶果

2010年8月,张家界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将上海满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景春引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成立张家界盛兴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给予盛兴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中,允许在开发区划定的60亩土地上先建设、后办理施工、规划许可证、按程序通过“招拍挂”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等。2011年年底,一期工程建造一万余㎡的办公楼及结算中心竣工并投入使用。孰料还未来得及享受成功的喜悦,黄景春就陷入了一场让他事后悔恨不已的大骗局。

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2011年11月,位于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的张家界盛兴钢材市场办公楼及结算中心竣工。)

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当年风光建成的盛兴市场已物是人非。2023年3月拍摄。)

2012年4月,盛兴公司员工李燕对盛兴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公司账户5000余万元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冻结,盛兴公司一、二审、重审败诉,直到2020年1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才撤销原判决、驳回李燕诉讼请求)导致黄景春陷入困境。同年7月,同为福建老乡的孙绍德来参观盛兴公司,表示愿意购买盛兴公司刚建成的这些房产。鉴于当时自身正受到官司的困扰,急需资金,经不住孙绍德巧舌如簧的“诚恳”,2012年8月15日,甲方张家界沪国物流园有限公司(孙绍德为购买该房产转让他人的空壳公司更名)与乙方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张家界盛兴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4月6日更名)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总价为2960万元,在合同签订30日内,支付2460万元,其余500万元待乙方协助甲方顺利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所有合法手续后付清。

为获取黄景春的信任,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沪国公司向盛兴公司和黄景春个人账户转入100万元后,盛兴公司同意沪国公司入驻,黄景春为了防止孙绍德不按约定付款,在张家界经开区管委会于2012年8月28日与其签订关于终止《钢材物流园项目投资合同》的协议时,明确约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独将土地供应给张家界沪国物流园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30天内,共支付375万元。此后,沪国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余下款项,在黄景春的多次催促下,孙绍德于2013年1月28、29两日通过其个人信用卡分15笔向盛兴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270万元。由此来算,盛兴公司及黄景春个人仅得到645万元购房款,与约定的2960万元相差2315万元,孙绍德及沪国公司仅以不到四分之一的价格就非法侵占了盛兴公司的巨额财产。

而导致出现以上不可思议结果的关键,在于一份破绽百出的假合同,而正是这份乌龙合同,导致沪国公司在未履行合约的情况下,一路绿灯顺利地为湘国公司办理了各项用地手续,致使非法攫取的财产合法化。

二 伪造公章、公然欺骗政府、铁的事实面前,他为何还逍遥法外?

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盛兴公司希望能叫停所有合作。但孙绍德不仅不支付购房款,而且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盛兴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兴公司将房产登记在湘国公司名下,并支付1800余万元购房款的利息。诉讼中,黄景春发现盛兴公司“被”签了一份鸳鸯合同,这份签于2012年10月10日的合同,甲方变成了“张家界湘国物流园有限公司”,乙方则是“张家界盛兴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而买卖标的物及价格与2012年8月1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完全一致,但付款方式被改为“在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至甲方名下之日起90日内,甲方将转让款支付给乙方,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在前述付款时间点之前乙方请求甲方支付部分转让价款的,以甲方的实际付款为准”。按照这份合同,意味着办好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甲方不需要支付一分钱。同时发现,孙绍德制造虚假银行流水488万元、伪造黄景春出具的借条300万元,重复计算45万元以及应当由其自己支付的款项作为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被伪造公章及签名的虚假买卖合同。)

经核实,这是一份错误极为低级的假合同,虚假之处在于:

1、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主体虚假。2012年10月10日签订合同,甲方湘国公司是2012年11月7日才成立,乙方盛兴钢材早已于2012年4月6日注销。

2、公章及签名造假。2019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合同及2013年5月14日的《情况说明》《合同说明》上加盖的“张家界盛兴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合同上法人代表“黄景春”签名也并非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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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德存在多处造假行为,并公然欺骗政府。)

除此之外,孙绍德还存在“银行流水”造假、伪造借条、虚假诉讼、在向政府的《情况说明》《合同说明》等公文上盖假公章,公然欺骗政府和法院等恶劣行为。

三 如果被证实是连环骗局,开发区管委会开出的“证明”是否有助纣为虐之嫌?

在诉讼中,孙绍德还提交了一份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为其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更名为张家界湘国物流园有限公司,原综合服务楼和结算中心为工程的一期项目,一期工程所有文本均属张家界湘国物流园名下。

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这一纸证明,为湘国公司后续在各部门办理各种手续打开“绿道”,一路绿灯,直至取得不动产权证。导致盛兴公司和黄景春在并未收到合同约定购房款金额的前提下,彻底失去了对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先后实际投资五六千万,本来就仅以一半价格忍痛“贱卖”,最后还只得到四分之一购房款,黄景春被推到了破产的无底深渊。

张家界开发区管委会的这一纸证明,充满蹊跷和疑问:

1、管委会是谁经手出具的证明?是谁安排或同意的?

2、管委会开具证明是否对所证明事项进行了严格审查?

3、管委会开具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4、管委会出具此证明是否对主体双方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双方法人是否都亲自约谈?此举明显有悖管委会于 2012年8月28日与黄景春签订的关于终止《钢材物流园项目投资合同》协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独将土地供应给张家界沪国物流园有限公司”。

5、管委会是否有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

如果被证实这是一场连环骗局,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出的“证明”是否有助纣为虐之嫌?谁能为此负责?其背后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待时间一一揭开。

四 事实确凿,为何公安部门立案近4年却杳无音讯?

黄景春发现被骗后,以孙绍德虚假诉讼为由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报案,时任张家界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胡志文于2016年8月1日批示“请刑侦支队受理”。2017年3月15日,孙绍德担心虚假诉讼败露,撤回了对盛兴综合公司的起诉。但随着胡志文局长调离张家界,该案久拖不立。

此后,黄景春长期坚持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控告孙绍德涉嫌犯罪的行为。

2019年6月6日,张家界市公安局初查后,对于黄景春报案被骗一案,因其与孙绍德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且标的物并未被孙绍德实际占有为由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但在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将黄景春控告孙绍德伪造公司印章案移交永定分局处理。永定分局受案后,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鉴定书结论:检材1、2、3上加盖的“张家界盛兴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印文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的印文。同年11月29日,永定公安分局作出编号为张定公(刑)立字【2019】2254号的《立案决定书》,以“张家界盛兴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刑事立案。

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张家界经开区一纸假证明致福建商人巨资被骗 公安立案近四年无动静

(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伪造公章鉴定书。)

张家界市公安局对诈骗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张家界湘国物流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办理了合同标的物的权证号为湘(2019)张不动产权第0011645号、第0011646号不动产权证。实现了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

2020年10月中旬,承办案件的负责人告知黄景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即将移送永定人民检察院审查,但仅过几天,承办人被调换。此后,侦查工作朝着相反的方向进行,竟然相信孙绍德的诡辩,认为是黄景春自己伪造公司印章并签订假合同的,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很明显,从伪造合同的动机主体、行为主体、受益主体、使用主体都非常容易作出判断。

鉴于公安机关坚持认为属于民事纠纷,2021年3月17日,黄景春、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家界湘国物流园有限公司和孙绍德。2021年11月25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8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孙绍德拒不承认双方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买卖合同》,坚持以其伪造的加盖伪造的张家界盛兴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抗辩,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2022)湘0802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盛兴公司依据其与张家界沪国物流园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起诉湘国公司和孙绍德,经在案证据证实张家界沪国物流园有限公司与湘国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故湘国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有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涉案标的物被孙绍德的湘国公司实际占有,民事法律关系却不成立,必然涉嫌刑事犯罪。但黄景春及其代理律师数十次交涉,案件侦查却毫无进展。

2023年3月30日,黄景春在律师的陪同下,再次前往公安局永定分局了解案件进度情况,承办人及相关负责人仅口头告知,没有新的进展,只能对张家界市公安局2019年6月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监督。

如此事实确凿的案件,侦查难度和阻力究竟在哪里?黄景春无法知晓。

黄景春的代理律师湖南厚钦律师事务所龚厚钦律师认为:通过对从湖南省高院、张家界市中院、永定区人民法院、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调取的所有卷宗材料认真分析,调并查有关当事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孙绍德采取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买卖合同、伪造借条、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巨大,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该案明显不属于不具备破案条件的情形,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立案已超过三年时间却没有结果,是极其不正常的。

目前,在市委市政府领导面前吹嘘投资几十亿上百亿的富商孙绍德,经“启信宝”查询,其在2021年10月9日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是被公认的有劣迹行为的失信人。受害人的房屋已被其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次向私人充分抵押借款,公司股份已经转移,其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将导致黄景春的财产损失将面临无法挽回的局面。

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高度重视,彻查此案,还受害人以清白,让拥有绝版风景的“国际张”营商环境更清明!(完)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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