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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二、要素服务保障

   发布时间:2023-03-17 09:54     浏览:341    
核心提示:金融支持01提高信用贷款占比在市级层面设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全省远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省级财政按市级出资额的1/3给予支持,为小微、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02优化银行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银行业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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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

01

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在市级层面设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全省远期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省级财政按市级出资额的1/3给予支持,为小微、“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

02

优化银行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

银行业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增速达到30%以上,地方法人银行年增速高于国有大型银行。

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小微信贷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个基点。

03

建立融资服务“四张清单”

全省银行业机构编制授权、授 信、受理回告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公开小微信贷审批权限、客户准入条件、申请资料、办理流程等,小微“无贷户”授信申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回复。

04

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

逐步提高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业务风险补偿标准,从1‰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2‰,到“十四五”末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5‰。

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分行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差,补偿补贴资金当年预拨,下年清算。各市参照同样标准制定相关办法。

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低于1.5%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分行业给予担保费率补差,补偿补贴资金当年预拨,下年清算。各市参照同样标准制定相关办法。

05

健全股权投资体系

对我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提高出资比例至50%。

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省级推进企业上市倍增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跟进参与,加快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助力我省企业加速上市。

06

资金保障

财政和金融主管部门要切实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工程建设。

探索建立重点工程贷款融资专项,适当安排贷款贴息。鼓励企业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和PPP 试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项目,省直主管部门要“一项一策一专班”做好服务。

07

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 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08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功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降至1.5%以下。

探索建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

09

经协议约定,企业每自然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人民币。

10

投资奖励

鼓励外资企业在综改示范区内投资新建产业项 目,采取“标准地”出让土地的,按照其累计实际到位外资(折算成 人民币)并在综改示范区形成的等额设备投资(纳入示范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设备购置费)予以分档奖励,最高1亿元人民币。

11

落户奖励

新设立外资企业或外资并购区内企业(不含房地 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等),按照当年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予以分档奖励,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

12

贡献奖励

外资企业在综改示范区落户的前五年,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当年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对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

13

人才奖励

对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落户前五年,按照个人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财税支持

01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按照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个转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以投资额70%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02

延续升级自主减税政策

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两 次下调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高限扣减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我省契税执行法定最低税率。顶格下调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依法扩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适用范围。

03

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推行“晋享税惠”智能管家,实行普惠性优惠政策“免申即享”,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

04

推进多元化退税方式

探索退税业务由税务部门自动推送退 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实现税费退库“72小时到账”。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免申请退税”。

05

实行重点企业落户奖补

省级财政对世界500强、中国500 强、民营500强、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公认的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来山西注册经营的,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等,按规模分档给予开办补助;

对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的已落地引荐企业,可给予最高1000 万元引荐奖励;

对省外整体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对照先进地区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省外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省或省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给予不少于2000万元奖励;

对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进档奖励。

06

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

省级财政安排省级技术改造、数字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进档奖励;

对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07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对2021—2023年建设的5G基站,按照每站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融合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改造和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投资额15%的财政补助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上规奖金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基础上上浮30%。

08

支持市场主体集聚平台载体建设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山西智创城内重点双创项目给予补助,省、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本级智创城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省级财政对省级培育的乡村e镇给予每个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对主导产业培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健全、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对省级布局建设完成的省级文旅康养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重大文旅康养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09

健全首次创业扶持政策

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人员给予最高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业失败人员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社保补贴;

对进入全省创业大赛决赛的创客团队奖励开办费,开展后续跟踪孵化。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租房补贴。

10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平台企业投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4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5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落户、贡献奖励:

落户奖励。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根据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给予最高95%的奖励,年最高奖励1亿元。

贡献奖励。总部经济企业落户第三年至第五年,对区财政贡献额连续正增长的,根据其同比增速予以分档奖励,年最高奖励1亿元。同比增速5%以下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同比增速5%(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80%给予奖励;同比增速10%(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85%给予奖励;同比增速15%(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90%给予奖励。

16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租房补贴。总部经济企业在示范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每月50元/平方米的,按合同约定租金予以补贴。

购房补贴。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总部经济企业在示范区内购置 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企业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总部企业拟在本区购买土地的,原则上不适用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17

经项目入区流程审定,可对合作共建园区建设运营予以政策支持。

新建园区:建设补贴,合作共建园区按规定时间和规划内容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单体二层及以上的生产性建筑予以一定比例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

运营考核奖励,合作共建方(含项目公司)完成协议约定考核指标的,可给予最多不超过对区财政贡献50%的奖励,期限不超过10年(入驻企业分割受让厂房的,另行确定);人才奖励。

合作共建方(含项目公司)完成协议约定考核指标的,可按照企业人才(税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对区年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8人,原则上不超过3 年;

合作共建园区建设期间可对合作共建方(含项目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过渡用房租金补贴,不超过建设期间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期限不超过协议约定建设期。

存量空间运营园区:运营考核奖励,合作共建方(含项目公司)完成协议约定考核指标的,可给予最多不超过对区财政贡献50%的奖励,期限不超过10年(入驻企业分割受让厂房的,另行确定);

人才奖励,合作共建方(含项目公司)完成协议约定考核指标的,可按照企业人才(税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对区年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8人,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合作共建园区运营期间,对合作共建方(含项目公司)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提供不超过8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2年。

18

武宿综合保税区进出口企业特殊贡献奖励:

经协议约定,企业每自然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4 元(人民币);

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人民币。

19

两化融合及信息化

企业信息化改造、5G融合应用、信息 化及人工智能项目,按项目软硬件投资予以奖励,奖励比例不高于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

首台套首批次

经国家认定符合保险补偿要求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按国家保费补贴金额等额奖励。

对符合山西省保险补偿要求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以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

科技创新支持

01

支持壮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

对存量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

对存量众创空间,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

02

大力培育“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 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可享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补助政策。

省级财政按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03

创建独立技术创新中心

对正式获批运行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

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经费情况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04

强化基础研究平台支撑

正式获批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每年给予1000 万元经费支持。

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

05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

鼓励各级政府与企业共同建立 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最高可达50%。

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06

改革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年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长情况,按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年度进行奖励,分层次激励引导企业持续增强研发活动。

首次通过认定的最高奖励10万元,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最高奖励20万元。

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经费情况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

07

引导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存量和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08

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创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企业300 万元、100万元奖励。

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课题)、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课题)的,按所承担项目(课题)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5%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09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1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2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

研发增速激励

对全省申报年度研发投入增速15%以上,研发投入费用3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总额3%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予以奖励。

其中:增速达到25%以上的奖励 200万元,增速达到20%以上、不足25%的奖励150万元,增速达到15%以上、不足20%的奖励100万元。

14

研发费用奖励

申报年度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务服务支持

01

优化发票领用服务

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顶格核发最高 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

对纳税信用A级的一次领取3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的实行“先准后核”。

02

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公示时间由45天压减为20天。

03

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领域改革

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完成项目赋码、立项备案、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流程审批服务不超过80个工作日。

成本奖励

01

指导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 研发创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02

用地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土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增量指标配置与项目质量数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相挂钩。

探索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新建工业类项目优先“标准地”出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报批先行用地并在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03

国家对各省“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由各省分解到每年。

完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确定方式,各省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

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国家下达的激励目标的地区,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

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原料用能不纳入全国及地方能耗双控考核。有序实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04

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 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强化新兴产业用电交易服务,通过创新电力交易机制,对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实现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

05

支持民营企业成长壮大,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

省级财政对当年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 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的,省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的,再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

持续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06

根据民营企业发展战略和对接资本市场需要,积极引入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

做好拟上市公司培育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上市、挂牌。

落实奖补政策,对新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07

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课题)、重点研 发计划等项目(课题)的,按所承担项目(课题)上年实际国拨经费 的5%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08

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5%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最高奖励100万元。

09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 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10

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项目污染物排 放总量,保障重点工程所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

人才保障

01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落实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 年以上的,可按照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不超过1000元、总计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2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02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创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补贴,按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03

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04

对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吸纳就业达到 40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 的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05

我省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由民营企业所在市县根据 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办法给予奖励。

我省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选调到机关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参照上述办法奖励每人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

06

实施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在按规定核定的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将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07

大力支持企业引才聚才。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合作建立的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机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以入编事业单位。

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同级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40%给予补助,全职引进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柔性引进每人每年最高补助6万元,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

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同级财政按照双方正式合同约定给予佣金补助,每引进一人最高补助20万元。

企业在省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同级财政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每个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万元,其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晋工作,可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

08

加大人才激励力度。破除“四唯”倾向,强化结果导向,建立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优秀人才支持激励体系。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励标准由1:1提高到1:10,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其他较大创新成果和应用成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按项目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对我省新当选“两院”院士、新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和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者,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特殊津贴。

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补助由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8万元,补助期限为2 年。

对出站后留(来)晋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费、10万元项目资助。

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可直接参评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

对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一次性给予最高8万元、3万元补助。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和生活补助为税后所得。

09

解决人才现实问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实行计划安 置,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实行对口安置;

原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的,积极协调省内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暂时无法安置的,由同级财政发放生活补贴。

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首次入学可选择学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力度,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10

每届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3 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三等奖不超过20个;

奖金为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每届个人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每人奖励3万元。

11

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新类)项目,给予20—10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

依据《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 准(试行)》,给予A、B、C类留学人员项目“优秀”等级最高100万元、“优良”等级最高70万元、“良好”等级最高50万元;给予D、E类及其他留学人员项目“优秀”等级最高40万元、“优良”等级最高30万元、“良好”等级最高20万元。

经评审为“优秀”的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业类)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

       创业启动资助实际支持额度按比例计算,在最高支持额度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预计总投资的50%。

12

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实行办公及研发场地先使用后缴纳房租的支持政策。

年度考核合格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创园对其考核年度房租直接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面积以留学人员企业实际使用需求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13

积极探索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工作实践,建立“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模式吸引海外人才来综改区创新创业。

对签署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留创园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合作机构,其引进的海外人才项目(须有合作机构与海外人才签订的正式预孵化或引进协议书)在综改区设立企业且经入园评审会并最终审核通过的,按照企业落地后前3年对示范区财政直接贡献部分的10%给予等额奖励;

其每年引进符合上述要求企业数量达到5家,当年度可申请10万元运营补贴;年度内每多引进1家补贴3万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14

积极探索开展国内飞地经济实践,加强与国内优势产业对接,积极承接人才及项目资源外溢。

对签署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留创园国内飞地创业基地的合作机构,其引进的留学人员项目(须有合作机构与留学人员签订的正式预孵化或引进协议书)在综改区设立企业且经入园评审会并最终审核通过的,按照企业落地后前3年对综改区财政直接贡献部分的10%给予等额奖励;

其每年引进符合上述要求企业数量达到5家,当年度可申请10万元运营补贴;年度内每多引进1家补贴2万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5

示范区财政提供的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以及博士后招收和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为:

博士后生活补助,标准为在职博士后每人每月2000元,专职博士后每人每月3000元,一般为两年,按月发放;

博士后合作导师费用,标准为每指导一名博士后每月500元,随博士后生活补助一并发放;

根据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支付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

评审及考核博士后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用; 工作站招收及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6

博士后在站期间职称的评定工作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 政策规定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17

非本地户籍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依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人才发展实施办法》,享受入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政策。

18

工作站办公室协助所属单位和流动站解决博士后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和入学等问题。

配偶、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每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及其它补贴。

博士后出站后如不在示范区工作,其配偶及子女的有关流动手续可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维权保障

01

有关责任单位对企业诉求事项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办结。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诉求,经接收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诉求企业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有关接收单位应当及时跟进转办的企业诉求事项办理进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应在5日内将受理情况、60日内将办理进展情况书面报告诉求事项的接收单位。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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