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城市盐湖区卫生健康局对运城肛肠病专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原因是该院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根据“信用运城”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盐湖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院作出两项处罚决定:

责令其立即改正。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
公开信息显示,运城肛肠病专科医院位于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南路338号,是经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通过的肛肠病专科医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该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罚则:违反第二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运城市医保局在2021年曾通报过多起医疗机构违规案例,涉及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无资质执业等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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