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胡某利用自有的面包车,从汾阳购进59件假冒二十年汾酒,计划销售到洪洞,在联系接货人时被洪洞县公安局巡逻执法人员查获,随后移送工商机关。
洪洞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胡某进行调查询问,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定胡某销售的二十年汾酒为侵犯“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为有效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经局案件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胡某进行立案调查,没收全部假冒汾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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