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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7 15:16   浏览:4811
来源:忻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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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能源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制定了《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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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插手干预行为的公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插手干预人干预影响的对象,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职人员违反了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或者非法干涉依法应当由经营主体和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事项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主要情形有:

(一)明示或者暗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三)明示或者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

(四)明示或者暗示通过“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

(五)明示或者暗示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明示或者暗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或者不招标,或者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实行邀请招标。

(七)非法干涉或者限制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所属地区或所属部门。

(八)为招标人(采购人)指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九)强制具有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十)强制招标人(采购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

(十一)非法限制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十二)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十三)非法干涉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取。

(十四)非法干涉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评审)、中标结果。

(十五)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

(十七)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出借资质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明示或者暗示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采购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九)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二十)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采购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二十一)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二十二)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原材料、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服务等。

(二十三)明示或者暗示招标人(采购人)超出合同价进行结算。

(二十四)明示或者暗示逃避行政监督,干扰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督执法检查和处理工作。

(二十五)违规获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

(二十六)干扰项目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

(二十七)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

(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的。

(二)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履行职责需要,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向其他部门单位或人员协调、了解有关事项情况的。

(三)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反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和问题,通过正常工作渠道要求核查和反馈情况的。

(四)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为解决有关利害关系人合法诉求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收到群众信访反映、舆情信息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置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群众通过正常工作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

(七)其他依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按照“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原则实施。当发生应当登记报告的情形时,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全面、如实填写《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鼓励被插手干预人在登记报告过程中提供电话、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

第七条被插手干预人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被插手干预人为招标人(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应当填写《报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报告表》反映的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及时进行梳理甄别,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对报告内容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受处理情况记入公职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被插手干预人如实记录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被插手干预人,对打击报复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插手干预人存在不全面、如实、及时登记和报告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利用登记报告制度诬陷他人等情形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公职人员采取授意、胁迫、命令、暗示、唆使等方式,致使被插手干预人不登记报告或不如实及时登记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公职人员责任。

第十条未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自行组织的招标或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2日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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