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在官网公示吕梁交口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据了解,2024年2月23日15时35分许,吕梁市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1#拦焦车集尘罩区域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2.2165万元。是一起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监护人员和现场人员盲目施救,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交口旺庄今年最大的动作就是在9月10日花31.728亿拍下山西省交口县冯家港区块铝土矿探矿权。
董事长李锁旺 1956年8月生,山西交口县康城镇人,是名副其实的能源大佬、交口首富。
吕梁交口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吕梁交口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要求,省应急厅牵头成立评估组,对吕梁交口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以下简称“2·23”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省纪委监委同步对公职人员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
2025 年 7 月 28 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吕梁交口旺庄生铁有限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单位、评估目标、评估人员、评估时间、评估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吕梁市政府按要求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2025 年 9 月 1 日,由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总工会和吕梁市政府、交口县政府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估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综合分析吕梁市政府、交口县政府和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庄公司”)自评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核验等方式,对吕梁市政府、交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落实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落实情况
1.刘鹏辉,男,旺庄公司焦化厂维护班员工。作为第一个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违章进入 1#拦焦车集尘罩内导焦栅中部二层平台进行润滑保养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造成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杨小辉,男,旺庄公司焦化厂拦焦维护班班长。作为监护人员违章指挥,与另外两名救援人员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状态下盲目施救,造成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3.郭登武,男,中共党员,旺庄公司焦化厂厂长。在此次中毒窒息事故中,作为企业生产、作业中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组织决策、下达操作指令时未全面考虑安全风险、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致使此次事故发生。
评估内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落实情况:2024年3月28日,交口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郭登武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4年4月29日,交口县公安局对其依法逮捕,2024年6月29日,交口县公安局向交口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2月30日,交口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郭登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罚落实情况
1.郑兵,男,旺庄公司焦化厂炼焦车间主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
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1号,给予郑兵处28673.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0123024)。
2.张金平,男,中共党员,旺庄公司焦化厂机电车间主任。未全面掌握机电车间的主要危险源,对车间作业区域有限空间辨识不足,对有限空间作业未能落实安全检修技术措施,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2号,给予张金平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55431.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发证机关为四川省应急厅,吕梁市应急局已提请四川省应急厅依法办理,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0123021)。
3.苏云飞,男,旺庄公司焦化厂安环科科长。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有限空间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足,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3号,给予苏云飞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27018.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吕梁市应急局已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0123023)。
4.原官保,男,旺庄公司焦化厂总工程师。组织设计改变焦化厂干熄焦放散除尘管道原设计,连通管连接焦侧地面除尘站的技术改造完成后未进行风险辨识、未修订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4号,给予原官保处3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0123025)。
5.曹明兰,男,旺庄公司安全科长。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5号,给予曹明兰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27000.9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吕梁市应急局已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2790719)。
6.任亚东,男,旺庄公司环保科长。未对本企业重点环保设施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6号,给予任亚东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22612.4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吕梁市应急局已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2790717)。
7.王月明,男,旺庄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焦化厂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7号,给予王月明处4620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2790720)。
8.王建光,男,中共党员,旺庄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8号,给予王建光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55006.3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吕梁市应急局已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0123022)。
9.李计平,男,中共党员,旺庄公司总经理,负责旺庄公司全面工作。未对下设焦化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没有认真研究并解决焦化厂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未督促公司领导班子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吕梁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09号,给予李计平处83193.8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2790718)。
(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落实情况:省纪委监委按照建议要求,对事故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已落实到位。
(四)责任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1.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吕梁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5年3月24日,吕梁市应急局对旺庄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应急罚〔2025〕001号,对该公司处11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3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2790716)。
2025年2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旺庄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5〕7004号,对该公司处12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11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1365975)。
2.山西泽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由山西省应急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4年12月19日,山西省应急厅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应急罚〔2024〕调查统计7、8号,给予该公司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30日罚款已落实到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02449290、0002449291)。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落实情况
1.地方党委政府
(1)交口县委、县政府
评估内容:交口县委、县政府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4 年 9 月 20 日,交口县委、县政府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交口县康城镇党委、政府
评估内容:交口县康城镇党委、政府向交口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4 年 9 月 19 日,交口县康城镇党委、政府向交口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相关部门
(1)交口县应急局、交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评估内容:交口县应急局、交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交口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4 年 9 月 14 日,交口县应急局向交口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2024 年 9 月 18 日,交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交口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评估内容: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分别向交口县政府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4 年 9 月 19 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分别向交口县政府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落实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交口县各级党委政府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纳入党委(党组)第一议题学习重要内容,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事故发生后,先后组织开展了 4 次县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 5 次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中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等内容,切实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县委常委会 5 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政府 7 次召开常务会议,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县长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检查 20 次,及时梳理协调各部门监管盲点、难题。制定了《2025 年度县委常委、副县长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职责任务。制定了《2025 年度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修订完善了《交口县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重新明确重点行业领域 9 户企业的挂牌责任。制定了《交口县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作业过程中各环节安全责任。
(二)深化三年行动,防范环保设施设备安全风险。“2·23”事故发生后,交口县政府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部署开展了多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2025 年任务清单》,建立月通报制度,梳理制约安全生产领域的难点问题,形成《交口县 2025 年度生产安全领域“办实事、解难题”清单》。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联合应急、住建、发改、规资等 5 部门,针对 16 户企业开展在用环保设施安全联合排查,识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交口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联合县应急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等多部门,常态化开展环保设施安全联合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部门密切协作,合力形成安全监管联动体系。交口县委、县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将每一户监管对象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人。县应急局督促事故企业重新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实行清单化管理,同时指导其他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辨识,累计辨识有限空间 2664 处。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组织开展环保设备安全风险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有限空间排查工作,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完善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制度,并要求对照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四)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交口县常态化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周报告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强化精准执法。今年以来,累计开展各类执法检查 784 次,实施处罚 45 次,共计罚款 52.59 万元。县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习企业内部隐患举报案例的提醒函》,督促全县重点领域 81 户企业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作用,累计受理举报隐患187 条,奖励现金 3668 元。
(五)加强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县安委会印发《关于 2025 年度安全生产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督促 25 户重点企业通过观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累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82 次,2932 人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培训宣贯 66 次,1925 人次;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 232 次,4846人次;组织企业开展逃生演练 101 次,3668 人次;组织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 52 次,505 人次。
(六)深入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同类事故发生。吕梁市安委办印发了《关于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2·23”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的通报》,要求冶金工贸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学习,做到举一反三。吕梁市政府印发了《吕梁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在冶金工贸行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吕梁市应急局印发了《关于开展 2024 年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对重点企业进行了有限空间专家指导帮扶,进一步提升了冶金工贸企业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组评估,“2·23”事故发生以后,吕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和防范措施建议,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主动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经核查,事故防范措施已落实,涉事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公职人员的处理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