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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营商环境优化好需要多少年?

   发布时间:2020-01-20 14:18     浏览:1268    
核心提示:山西营商环境2020年【开年曲第一步】山西官场惊现皇帝新衣2020年1月17日上午开始,一则题为书记为企业家撑腰的手机视频在山西老百姓微信群、全球各地晋商群开始广为流传,引发舆论关注。太原市尖草坪区区委书记卢俊峰为企业家撑腰走红网络晋小编注:晋商俱乐部微信群中,有晋商说这位突然走红的区委书记是山西省知名官员耿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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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营商环境2020年

【开年曲第一步】

山西官场惊现“皇帝新衣”

2020年1月17日上午开始,一则题为“书记为企业家撑腰”的手机视频在山西老百姓微信群、全球各地晋商群开始广为流传,引发舆论关注。

 

太原市尖草坪区区委书记卢俊峰为企业家撑腰走红网络

晋小编注:

晋商俱乐部微信群中,有晋商说这位突然走红的区委书记是山西省知名官员耿彦波的门生,从这位书记的讲话风格,确实颇有山西省原省委书记胡富国与太原市原市长耿彦波的风范,听着确实提气、解气。

也有晋商朋友认为,卢书记的讲话恰恰侧面证明了山西营商环境的糟糕,以及严重糟糕的程度何其深!

晋商们在感叹,山西本地官员能讲出这样的话,实在是不容易,应该点赞!

这位卢书记就犹如《皇帝的新装》中的那个小孩,在山西省众多山西官员都深知山西营商环境糟糕但不愿意公开指出情况下,直言弊病。

 

下面一起看看澎湃网、草坪宣传的相关报道:

这段3分半钟左右的视频中,一位姓名牌上写着“卢俊峰”的干部在台上大声表示:“企业家们从投资进来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将身家性命和资产绑定了。抓生产的抓、降成本的降、拓市场的拓、还得谋创新,一阵子不创新就淘汰了。东西找见市场卖出去还得要钱去,要回钱来还得给人们发工资、还得交税收、还得应对同行业的竞争、还得应对市场的迭代、还得应对我们这一帮子大老爷们儿……”

“卢俊峰”在讲话中表示:“古语讲了‘富贵险中求’,太不容易了,每一个企业家的背后,都有一片血泪史啊!他们不是单纯为了自己,我们也应该醒一醒了!反映回来的问题,当天必须研究;一般性问题必须三天解决;稍微疑难点的问题七天解决;再难的问题一个月解决;所有的问题都得解决!谁要是在这个上面犯了我前面所说的那些话,就是我刚才讲的。那我们举起棒子打你们的时候,那就是格杀勿论!对你就不存在心慈手软!哪个干部存在这些问题,让大家看看,我们端在桌面上,让大家看看你是不是个东西,讲给我们的干部听。”

17日晚间,澎湃新闻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多名政界人士处证实,视频中的卢俊峰正是尖草坪区区委书记、不锈钢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卢俊峰。卢书记发表上述讲话的会议,正是前一日(16日)在当地区文体活动中心举行的尖草坪区、不锈钢产业园区服务企业发展大会。

据“草坪宣传”微信公众号1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助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拓展延伸,促进两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1月16日上午,尖草坪区、不锈钢产业园区服务企业发展大会在区文体活动中心召开。区委书记、不锈钢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卢俊峰作重要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田文浩宣读了《尖草坪区、不锈钢产业园区关于选派干部联系企业的工作方案》。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任同珍,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尹浩瑞分别就服务企业发展、严肃入企服务纪律保障等方面进行大会发言。不锈钢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杨敦勤主持会议。

上述官方消息表示:会议指出,近年来,得益于大企业的强劲动力和小企业的奋力拼搏,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关心爱护和帮助支持,尖草坪区、不锈钢产业园区实现全面快速发展,“三区战略”取得长足进步,“强富美旺”北部新城建设蹄疾步稳、迈步向前,两区发展势头稳中向好,未来前景清晰明确。

会议强调,两区上下要守初心、担使命、抓落实。落实好“为尖草坪人民谋幸福,为尖草坪区域谋发展”的责任担当,推动“强经济、惠民生”各项举措落到实处。两区各级干部要当好“勤务员”,牢固树立为企业提供有力支持和坚强保障的服务理念,免除企业和企业家的后顾之忧。企业和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就业岗位的创造者、社会财富的贡献者,要充分发挥“顶梁柱”的作用,在心无旁骛创新创造、踏踏实实办好企业上持续发力。

会议强调,两区干部要当好“店小二”“娘家人”“啦啦队”。以务实的作风、实际的行动帮助好、服务好企业,毫不动摇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企业遇到困难时,当随叫随到的“店小二”。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服务企业指挥部、双月座谈会、服务企业110平台的作用,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提供全过程、无缝隙、保姆式服务,逐步实现抱团取暖、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的良性互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遇到危机时,当撑腰作主的“娘家人”。牢固树立“亲则两利、清则两安”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推进干部包联企业责任制、落实“13710”督办制度等举措,帮助企业克服项目无处落地、融资难融资贵等困难。当企业繁荣发展时,当摇旗呐喊、加油鼓劲的“啦啦队”。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倡导尊商重企、崇尚创新创造的良好风气,依法依规帮助企业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卢俊峰相关资料:

卢俊峰,男,1975年4月出生,山西太原晋源人,大学学历,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太原市尖草坪区委书记,不锈钢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历任太原市晋源区晋源三中副校长、校长,晋源区晋源街道办事处教办主任兼晋源三中校长,晋源区教育局局长兼区实验中学校长,晋源区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蒙山大佛景区管理中心主任,晋源区副区长,晋源区委副书记。

2016年8月,任太原市尖草坪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9年1月,任太原市尖草坪区委书记。

山西营商环境2020年

【开年曲第二步】

正视“皇帝新衣” 现象

立法出台“营商环境优化条例”

晋小编注:

晋商俱乐部注意到,这部营商环境优化条例有可能是全国首个相关条例,从一个角度上也说明了山西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可谓对“皇帝新衣”现象的一种正面回复,不再规避问题,而是选择直面问题,决心解决问题。

<您对山西优化营商环境的周期有什么预估了,请在文章最后参加投票>

 

2020年1月1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

《条例》共七章59条,主要从优化审批、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等五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作出明确规定,突出了我省优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有利于全面提升我省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条例》坚持以立法保障、推动和引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务院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力求符合山西实际、解决山西问题。

具体来说,《条例》第二章“优化审批”集中规定了我省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并对如何实施事项划转、归并审批、印章管理等分别作出规定。

“关于‘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这项改革在晋城试点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其做法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示范性,值得各地学习,省政府也已经召开现场会在全省推广。因此,我们有必要及时通过地方立法巩固这一改革成果,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

在数字政府建设方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事关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全省高质量转型发展。对此,《条例》做出积极回应,总则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和“一城墙”在我省实施的具体要求。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推动我省营商环境加快迈入全国第一方阵,必将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汤俊权说。

《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容缺受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下放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下放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下放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事项有效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逐步增加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和企业承诺事项,减少审批事项,但是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完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

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经营范围公示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行全程电子化,压缩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联动协同,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实现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便利化。

市场主体注销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具备使用建设用地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第十六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服务价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产品、服务。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服务规范,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本省在国家授权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公开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发展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完善科技创新、融资、财务、人力资源和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高信用评级和融资可得性。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以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铁路、公路、航空多式联运体系,完善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降低货运车辆运输成本;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不得重复罚款、重复收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运涉企收费管理,健全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

第二十五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通关协作,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进覆盖货物通关各环节的全程无纸化,实现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电子化管理,简化通关手续,降低企业通关费用,推进通关便利化。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智能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实现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的统一,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市场主体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时限。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云,推进政务数据全部上云,强化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机构改革。

省政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归集、整合政务服务数据,组织建设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并依法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一体化统一网络体系,构建全方位、高效率的政务数字化应用体系,实现各级各部门政务外网一体运行、全面覆盖。

第三十一条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网上咨询、申报、审查、办理、反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动多终端数据对接,实行专业化运营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应当在政务云平台集中部署,接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业务协同。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体系,确保设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将制定和执行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业、创新、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热线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等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省、市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查封、抵押、注销登记即时办理,转移登记三日内办结,其他登记五日内办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设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能够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市场主体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惩戒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依法统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重整或者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进行修复。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团队和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引进人才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补助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本部门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定具体部门负责监管。

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应当调整监管层级,由接收审批权的部门承接审批和监管职责。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业务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监管数据可共享。

“互联网+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管业务提供平台支撑和大数据分析预警服务,为各级督查(考核)部门提供本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综合评价和效能评估服务,评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监管部门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条本省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四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名、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评估,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各类涉企、涉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周边治安环境,依法办理经济案件,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在招商引资中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完成审计、决算为由,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款或者赔偿,应当依法纳入预算,并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或者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一)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列席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二)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交流;

(三)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四)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推广企业产品、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到本部门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

(三)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

(四)强制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

(五)强制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偿培训;

(六)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七)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八)要求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或者担保;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一)其他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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