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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委联手惩戒!这类人被限制招录为公务员、取消...

   发布时间:2018-10-18 09:59     来源:澎湃新闻网    浏览:825    
核心提示: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 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共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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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 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共16条,具体如——

●对失信行为人采取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

哪些对象会被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扰乱医疗秩序的;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16种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 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4种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公安部向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健康委。

●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本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 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律师解读:史上力度最大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举措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律师表示:从《备忘录》内容来看,可以称得上史上力度最大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举措。

“围绕涉医违法犯罪,六部委、九部委都出台过相关政策,行政拘留之后再无其它后续惩治。”在邓利强律师看来,《备忘录》给予医闹、伤医致命一击,做了一道力度很大的惩戒“乘法”。“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后,附加了诸多涉及社会工作生活层面的惩罚举措,医闹、伤医成本将非常昂贵,对人造成全方位的影响。”

《备忘录》是否具有执行力,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28部门参与会不会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

“这是个行政文件,对各部门的分工都有明确安排,各部门必须拿出相关配套制度进行落实,否者就是失职、渎职。”

对于跨部门联合惩戒,邓利强律师表示,“九龙治水”的局面不会出现。“《备忘录》对个部门的职责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必须去落实执行。”

新闻多看点

2016年7月起,福建省严惩八种“医闹”行为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2016年7月起施行,明令禁止了8类医闹行为,并明确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患方的权利和责任。

《办法》指出,医疗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

●自行协商和解;

●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若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政府部门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办法》提出,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医调委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应坚持专职兼职结合,从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也对县级以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例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

医疗机构配专职人员接受患方投诉

《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规定,从“预防”上着力,提出应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医患权责患方可复印部分病历资料

《办法》明确,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患者权利方面,《办法》明确,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并加盖证明。

不过,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此外,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家属应立即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遗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八种“医闹”行为将受到严惩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面对频繁医闹事件医疗机构怎么办?

●听取患方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告知病历复印、封存的有关规定;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有关尸体处置的规定;

●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

●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告知医调委;

●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调委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对于各种医闹行为公安机关怎么办?

●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开展教育疏导,甄别现场闹事人员身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处置医闹不力追责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暴力伤医事件

9月22日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赫英东等三位医生值班期间,遭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引起公众关注。

13日晚,北京警方通报调查结果……产妇孙某在北大医院妇产科待产,因已超预产期,就能否剖腹产问题,产妇丈夫郑某宇在诊室外走廊处拦住当日值班的妇产科医生赫某某,赫医生在解释过程中,郑某宇情绪激动,突然挥拳击打赫医生,赫医生被迫还击,被现场其他人员劝开。随后,郑某宇的妻子孙某和女儿郑某蕊(女,19岁,本市人)闻讯赶来,郑某宇和郑某蕊再次对赫医生进行殴打,因考虑孕妇人身安全,赫医生始终保持克制,未予还手,后被现场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家属拉开。产妇丈夫郑某宇被刑拘,考虑到郑某蕊系在校大学生,且对自身行为真诚悔过,并得到了赫医生的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暴力伤医,多方做出回应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暴力伤医,零容忍!

@中国医师协会:强烈谴责已不能表达我们的愤怒。

@首师大:依照校规校纪对打人学生严肃处理。

各地暴力伤医事件盘点

01

据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9月14日16时30分许,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接警,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医生张某被1名患者持刀致伤,造成张某头部及面部受伤。接报后,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民警立即到场处置,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

02

8月2日,一段数人在医院发生肢体冲突的视频在网络流传。有网友表示,视屏拍摄于北京积水潭医院,冲突双方分别是医生宁某某和患者。

03

2018年7月12日上午9:55左右,天津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一起伤医事件。该医院消化内科主治医师赵军艳(女,47岁),在门诊出诊时被一男子无故捅伤,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7:10死亡。

13日根据该院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赵军艳医生遇袭时奋起反抗,与歹徒搏斗,身中数刀倒在血泊当中。据了解,该男子并非赵某的患者。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情正在调查审理中。

04

2018年6月26日朝阳中心医院一名护士身中数刀。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得知:一女患者家属曾因嫌弃患者治疗期间一女护士拔针慢与其发生冲突,当时被捅男护士上前劝架,在该患者及家属被劝离后不久,此女家属竟带不法男子对该劝架男护士进行如此报复。

一名本想平息事件继续恶化而挺身劝架的男护士,却无辜地遭受患者家属的报复,身受重伤。

这本是不该发生的伤护事件却在多灾多难的当今社会,人为地制造了一起令医护工作者寒心的事件。

05

2018年6月6日,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患者陈某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用水果刀刺伤实习护士周某颈部致左侧颈静脉离断合并失血性体克。同病房住院的退伍军人罗某见状,挺身而出,与陈某发生搏斗过程中被刺了6刀,包括颈部大动脉、下巴、右手等部位。

一名实习护士无征兆被患者刺伤,如果当时没有勇士罗某出手相救,这名实习护士可能将会遭受患者的杀害。

06

3月14日晚,泾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泾县“3.14”持刀伤人案件的通报”,通报称:2018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泾县医院胃镜室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卫某(泾县琴溪镇人)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该院医生赵某捅伤。案发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卫计、县医院等部门全力抢救伤者,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目前,犯罪嫌疑人卫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全力侦办之中。医生赵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18时50分死亡。

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医务人员躯体受到攻击、造成明显伤害的事件逐年增加。在百度输入“暴力伤医”关键词,显示有97.5万条搜索结果。

网友评论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出台后,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

不尊重医生,就是不尊重生命

医者仁心,医生向来是一个受人尊敬的神圣职业。且不说日常的治病救人,每到灾害袭来时,每到病毒肆虐时,总是他们义无反顾地选择与危险相向而行。特别是人民军医,无论是汶川抗震救灾、还是小汤山抗击非典,哪里最危险、哪里群众最需要,他们就奔赴到哪里。他们是生命的保护神,理应受到最高的礼遇。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一个社会对医生的态度,体现了对生命的态度;不尊重医生,就是不尊重生命。

暴力伤医,突破了法律底线,必须受到严惩。

近年来,各级司法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了有力威慑。

对待这种极其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始终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必须让他们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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