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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不应只“关注”企业家

   发布时间:2016-12-05 15:07     来源:财经    浏览:249    
核心提示: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反响,其中关于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的探讨占据了较大篇幅。毋庸讳言,企业家是一个社会宝贵的财富,企业家精神是一个社会活力的源泉。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资本外流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通过大力提升产权保护力度来提振企业家投资兴业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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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反响,其中关于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的探讨占据了较大篇幅。毋庸讳言,企业家是一个社会宝贵的财富,企业家精神是一个社会活力的源泉。在当前经济下行和资本外流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通过大力提升产权保护力度来提振企业家投资兴业的长期信心,有着格外突出的现实意义。

    然而过度“关注”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不仅有窄化产权保护之嫌,也容易模糊产权保护的真义,还有可能引发民粹主义式反弹,反而不利于民营企业家产权的保护。产权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产权保护更应一体相待。离开整个经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进程,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难以单兵突进一枝独秀。对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的阶段性强调和对民营企业的阶段性污名化都不可取,其背后的功利性考量和选择均违背公平和法治精神,说到底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正确的做法是将民营企业家产权的保护纳入到深化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和对所有产权全面公正的保护努力中。

产权保护的真义是建设法治市场经济,依法维系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正常秩序,以及依法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围绕产权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其核心是遏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当干预。这也是中央领导层念兹在兹的“把权力关进笼子”和政府面对市场要“壮士断腕”的真义所在。

民营企业家长期背负所谓“原罪”,对企业和个人的产权保护或多或少不能那么理直气壮,其根源就在于强势的公权力长期以来把持着相当多的市场资源和市场准入,民营企业不得不游走在灰色地带靠一定程度的“赎买”来获得市场的参与权,这反过来又造成了其产权正当性一定程度上的先天不足。

从这个意义上讲,彻底破除公权力对市场资源的把持和市场准入的垄断,深入贯彻“非禁即入”“事后监管”的原则,并大力落实“负面清单”工程,才能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以身试法”、靠打擦边球以“腐败”为润滑剂推进事业的困境,才能真正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提升民营企业家产权的正当性,进而为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奠定长治久安之基。与此同时,考虑到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突破禁区和不合理的既有法律及政策桎梏的过程,对于民营企业过往一些有争议的做法应根据“从新不从旧”的原则及时进行“除罪化”,以使民营企业家能心安身安,并继续和社会各界一起锐意进取推进改革。

坦率而言,面对公权力民营企业家显然不是最弱势的阶层,因为他们还有着相当多的可资利用的博弈资源。相对于民营企业家,普通公民的产权在面对公权力的侵凌时要更为弱势,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住房拆迁时所涉及的产权纠纷。而一些民营企业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涉及上述产权纠纷时有意无意地“合谋”也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民众对他们的观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民营企业家阶层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并且造成当民营企业遭遇公权力、反改革势力和民粹主义分子的污名化时,民营企业家较难动员社会舆论力量来进行正当防护。

目前看来,相对而言在产权保护方面最为弱势的是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农民阶层。相较于城市居民基本明晰“量化”到个人和家庭的房地财产权,农村相关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流转范围的限制导致对其保护面临诸多掣肘,无论是农村土地被征用环节,还是村委会以“集体”之名加以大规模集中流转时,农村居民多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一方面不利于藏富于农民,也不利于农民利用财产权获取金融资源提升经营规模和劳动生产率,导致我国农村市场消费力长期不足;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农民“带产进城”,导致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长期见城不见人,城市化红利难以真正释放。此外,由此引发的维稳压力也耗散了国家宝贵的财政和行政资源。

在大规模旧城改造告一段落后,因拆迁引发的城市居民产权纠纷有所减少,城市居民财产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好于农村居民,但未来也面临与房地产权有关的合同续期及相关税收问题。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尽快明确相关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并在推出房产税等税种时秉承“税收法定”原则,在先行解决上位法的同时厘清税负与公共产品服务的对应关系等问题,无疑将有助于稳定城市居民关于产权的长久预期。

总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长期共同努力。只有大家同心协力把权力真正关进笼子里,才能一体均沾产权保护的红利,迎来经济社会运行和管理法治化和谐化的长治久安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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